【文匯網訊】(記者 王尚勇 寧夏報道)記者從寧夏石嘴山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黃繼紅受賄案一審宣判,黃繼紅受賄71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期間,黃繼紅利用擔任寧夏西吉縣縣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現金632萬元和一輛價值33萬元的轎車,為他人謀取利益;2012年春節期間,黃繼紅利用擔任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存有現金5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黃繼紅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考慮到黃繼紅到案後主動供述了大部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並積極上繳受賄所得,對其從輕處罰。判處黃繼紅有期徒刑13年,黃繼紅受賄所得715萬元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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