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無綫電視前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於2009年與經理人叢培崑串謀收受11.2萬元利益案,二人經兩度審訊均獲判無罪,律政司不服經第二度上訴,26日終獲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上訴庭並下令原審法官改判陳志雲及叢培崑二人罪成及進行判刑,二人有機會面對監禁式刑罰。案件押後至下月13日在區域法院提訊,陳、叢二人各獲准以現金10萬元保釋,不得離港,但不須交出旅遊證件。法官又下令撤銷原審的訟費命令,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陳聞判冷靜 王喜陪同離開
56歲的陳志雲26日得悉裁決後表現冷靜,仍保持微笑,他在法庭逗留了約兩小時後,在好友王喜陪同下離開,被問及心情如何及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時,僅笑稱「無咩特別o野講」及「交比王喜答」,之後又改口笑稱王喜不代表他。再被追問現在是否「假的真不了」、是否怨恨無綫或覺得被律政司針對,他均沒有回應。對於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則回答「未決定」及「有機會」。而律政司26日回應指,由於聆訊仍未完結,現階段不宜對案件作任何評論。
上訴庭26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潘兆童裁定陳志雲得到無綫默許收取報酬有「合理辯解」,屬於錯誤,缺乏法律及事實基礎。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原審法官裁定陳及叢串謀收受利益罪成及判刑。
判詞指,證據顯示陳志雲於2008年6月至2010年一月間曾20次出席外間工作,其中18次收取報酬,只有9次知會其直屬上司。原審認為陳過去的外間工作獲批,所以無綫亦必然批准他參與涉案的「志雲飯局」環節並收取報酬。
原審拒納李寶安證供是錯誤
惟上訴庭指陳的過往工作,都是與無綫業務無關的外間工作,而其上司、即無綫集團總經理李寶安曾供稱,若陳參與與無綫業務有關的工作,無綫不會批准他向第三者收取報酬。上訴庭認為原審拒絕接納李的證供,是沒有根據及錯誤的。
上訴庭續指,陳及叢的辯解離不開無綫「知道」或「默許」陳演出涉案的「志雲飯局」,但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必須向主事人申請及取得許可。若法庭輕易容許一些未符合規定的人將收取秘密報酬合理化,將會把明確的立法意圖毀於無形。如陳認為他無責任及無需要向無綫申請及取得許可,是他對法律無知或誤解,但一名被告對法律的無知或誤解,不能構成有效的答辯理由。
案件來回區院高院上訴庭 擾攘逾5年
陳志雲被指於2009年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與經理人叢培崑串謀非法收取11.2萬元,作為出席無綫有份製作的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報酬。陳志雲自2010年被廉署檢控後,案件在區域法院與高等法院上訴庭之間來回,至今擾攘逾5年。
律政司今次已是第二度上訴,2011年區域法院判陳志雲無罪,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當時已將案件發還重審。但2013年原審法官再次裁定陳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之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要求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錯,26日終於得直。
陳志雲目前為商業電台的首席智囊,商台26日發表聲明,表示由始至終都相信陳志雲的個人誠信,他仍是商台的首席智囊及節目主持人,如果陳志雲有任何需要,可隨時申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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