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快報報道,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正在省法制辦官網上徵求公眾意見,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審稿」中提出,如果有醫療機構的證明,女職工可以帶薪休1天「痛經假」,引起不少有「難言之痛」的女性廣泛關注。
事實上,1993年頒布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中就規定: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 休假。但新快報記者在採訪過程中發現,這麼多年來,去醫院開痛經證明的女性極少,也有單位根本不認「痛經假」,有女職工擔心,未來將存在「有法不依」的尷 尬。
痛經帶薪休假 湖北山西已經先行
新快報記者從省法制辦獲悉,為了切實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了「送審稿」。「送審稿」中明確了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護。
「送審稿」第六條規定,長時間不能離開勞動崗位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經醫療機構證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經而不能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1天的帶薪休息。
關於經期休假的討論其實早就存在。2011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張曉梅提交了關於設立「經期假」的提案,她表示,85%以上的女性認為經期較嚴重地 影響了她們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婦女經期沒有得到特殊保護。因此她建議,應該明確職業女性經期休假時間,可為一天或調休一至兩天,有患痛經等相關婦 女疾病的女性應確保至少休息一天。
痛經休假是否適合立法,其實一直以來頗有爭議。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列「痛經假」為法定假,執行起來難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隱私權嫌疑。且將給女性就業者較多的企事業單位增加負擔。但這並不妨礙有些地區已將「痛經假」寫入地方性法規。
早在2009年,湖北修訂女職工保護法規時就規定,女職工痛經可休假2天。安徽省則在2012年出台法規,「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勞動強度勞動的女職工,月經期間應暫時調作其他工作或給予經期假一至兩天。」
今年,《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草案)》中也提出,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至少一天的帶薪休息。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給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0元的衛生費或者相當價值的衛生用品,可謂「貼心」。
嚴重痛經者占7% 去醫院開證明的極少
2013年9月,某經期管理軟件基於1000萬用戶樣本數據,發佈了全國首份女性經期報告。報告顯示,我國37%的女性存在痛經現象,也就是說,每10名女性中,約有4人存在痛經現象。其中,嚴重痛經者(非常痛和劇痛)占比7%。
痛經有多痛?「痛到呼吸困難,直冒冷汗,暈厥過去」、「痛到生不如死,想把肚子剖開」,不少女網友的描述令人心驚。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計劃生育科主 任、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禤慶山昨日告訴新快報記者,痛經算是最常見的婦科症狀之一,分為輕度痛經和重度痛經,「疼痛已經嚴重到影響生活、工作、學習的,被 認為是重度痛經」。同時,需不需要臥床休息,需不需要吃止痛藥也是重要的衡量標準。
「雖然目前還沒有儀器可以測量病人的疼痛程度,但只要在正規醫院,是真正的婦產科醫生,完全有能力判斷病人的痛經是否嚴重。」禤慶山說,醫學上有一個國際通用的疼痛評分法,可以根據病人的臨床變現、表情、心跳、脈搏、血壓、臉色蒼白程度進行判斷。
禤慶山回憶,在上世紀80年代後期,當時的勞動部和衛生部曾出台過一個關於職工疾病休假規定的條例,規定重度痛經可以享受1-2天的病假休息。不過從普通婦科門診情況來看,這麼多年,因痛經不能工作而請求開假條的人並不算多。
有婦產科醫生表示,患重度痛經的多是未婚未育的女性,可能出於「難為情」或保護隱私等多方面考慮,寧願忍著也不願意來開證明。
增加用工成本 企業不認這個「假」
除了很多人不知道可以去醫院開痛經證明之外,「痛經假」難享受還存在一個尷尬,就是單位並不買賬。
郭小姐在某大型旅行社工作多年,是一名美女導遊,其帶團路線多在歐美國家。她非常熱愛自己的工作,但當「大姨媽」光臨時便非常糾結。「我們的工作性質比較 特殊,帶團出去哪怕痛得要死,還是要堅持工作,絕不能放著遊客不管,只能捱著。」郭小姐說,她和女同事們每次帶團出去,都會提前備好止痛藥、暖寶寶等。
「如果預感到不舒服,就和經理提前商量調班,錯開那幾天,但不是每家旅行社都會這麼人性化,痛經也拒絕你請假。」郭小姐說。
而在某私企工作的陳小姐更加「憋屈」,痛經時只能一次次去廁所蹲著緩解一下痛苦,再回到格子間工作,因為「不敢請假」。
陳小姐告訴記者,老闆工作作風比較嚴格,員工一般不敢隨意請假。曾經有一次,陳小姐因為痛經實在難以忍受而請假,老闆一定要她出具醫生開的證明,而她已經 痛到無法獨自去醫院。第二次以「痛經」為由請假時,老闆准許了,卻按事假來算,陳小姐當月月底沒有拿到全勤獎。當陳小姐對此提出異議時,老闆稱,「如果每 個女員工都像你那麼麻煩,我還招不招女工了!」
「從那以後,沒有女同事敢在痛經時請假了,現在工作不好找,很怕被炒魷魚。」陳小姐說。
而當記者告訴陳小姐,廣東可能會將帶薪「痛經假」寫入相關規定時,她也沒有表現出太多的興奮,「如果企業准假了,要給一些鼓勵政策。如果不准假,則要進行一些處罰,否則,可能會很難執行吧?」
「送審稿」還說了些啥? 更年期女職工,合條件者適當減輕勞動量
●孕期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發生死胎、死產,享受75天產假。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1小時,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期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可增加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哺乳期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創造條件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每月可以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的,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週歲。哺乳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75%發給工資。
●更年期 用人單位對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征,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女職工,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律師說法
「痛經不准假,從沒人問過我如何維權」
如果廣東將「痛經假」寫入規定,將來是否會存在「企業不埋單」的尷尬?又有多少職場女性會請「痛經假」呢?
對此,廣東鵬翔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雪梅認為,「痛經假」在操作層面會比較麻煩,但對於有這方面需求的女職工來說,確實是「福音」,應該大膽提出。
「其實關於『痛經假』的法規早就有了,但在我們工作中,很少遇到女職工有這樣的投訴。」長期關注勞動關係問題的鄭律師說,1993年11月26日,由原衛 生部、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共同頒發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中就規定: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 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但這麼多年來,她很少遇到有女職工針對不給「痛經假」而投訴企業,也沒有人問過她如何維權。除了宣傳不到位的原因,她認為很大的一個原因是涉及女性隱私,「很多女性懷孕了都不敢告訴單位,何況這種難言之隱。」
鄭雪梅同時表示,既然「痛經假」寫入規定,就一定是考慮到部分女性有這方面需要,「既然立法了,就應該大膽提出帶薪休假,這是對女性的尊重,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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