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駐守西九龍總區交通部的警員,停牌期間在警署駕駛電單車,又在龍翔道上駕駛私家車,22日承認停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等8罪,求情指誤會案發時停牌令已結束,又稱「一時大意」才沒向法院交出駕駛執照,遭裁判官多次質疑「難以相信」,直斥他作為交通警員執法,應熟知交通罰則,先索取其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下月初判刑。
30歲被告張偉倫被控17罪,即去年11月至本年1月間無牌及沒備妥第三保下駕駛,被同袍拘捕及指證。加入警隊7年、在交通基地任職1年的張承認其中8罪,控方撤銷餘下控罪。
求情指「一時大意」 官質疑「難以相信」
張求情稱因超速駕駛被罰停牌半年,但他誤會停牌令僅維持3個月,完成改進課程即如常駕駛。裁判官質疑為何他被罰停牌時,不立即將駕駛執照交給法庭,他辯稱當時遺失執照並報失,數日後尋回,卻以為繼續持證直至停牌令完結亦無問題,形容為「一時大意」。
裁判官多次表示「難以相信」和「難以理解」,更要求張就自己的求情重上證人台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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