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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一法院副院長當庭遞法條 被指干預司法


http://news.wenweipo.com   [2016-05-14]

柴國武經由法警向合議庭遞書的全程,也通過法院庭審直播網對外進行了視頻直播。視頻截圖

【文匯網訊】關於法院副院長經由法警當庭向合議庭成員遞書是否屬「干預司法」一事,多位律師和當事法院的觀點仍存在較大爭議。

據澎湃新聞網報道,當事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指出,該院副院長柴國武「及時提醒合議庭參閱相關法條規定,是履行審判工作管理監督的職責」。但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新偉等人則堅持認為,柴國武「傳遞書籍指揮庭審應當屬於干預司法」,且該法院援引最高法關於延期審理的司法解釋並不適用於當天庭審的具體情況。

也有學者持比較中立的觀點。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高一飛也關注到了大通區法院的這一案例。他指出,大通區法院副院長柴國武的做法,可以視為「以遞法條這種比較巧妙的方式來提醒主審法官延期審理。這種做法雖然不盡妥當,但在法規程序和法庭規則方面也能說得通,直接說他『干預司法』也不是很準確」。

延期審理後,旁聽副院長被指干預司法並受到舉報

5月11日上午,淮南市潘集區文化廣電體育局原局長徐沛喜涉嫌受賄一案在該市大通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通過法院庭審直播網對外視頻直播。

5月11日下午1時,大通區法院繼續公開開庭審理徐沛喜案,辯護人、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孔維釗請求法院傳喚證人、淮南市潘集區司法局科員解軍出庭作證。1時20分許,就在解軍已經到達法庭審判活動區並坐下,合議庭核實其個人身份信息時,在法庭旁聽區旁聽的該院副院長柴國武通過法警將一本書傳遞給合議庭成員。合議庭在收到這本書後,突然中斷證人身份核實程序,並不顧辯護律師的舉手抗議,立即宣佈該案延期審理。

澎湃新聞記者在庭審現場見證了這一過程。而柴國武經由法警向合議庭遞書的全程,也通過法院庭審直播網對外進行了視頻直播。

合議庭宣佈延期審理後,徐沛喜家屬及其他旁聽人員立即表示抗議,質疑柴國武干預庭審,干預司法,企圖通過延期審理來阻止新的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孔維釗也當庭質問柴國武「有什麼權力在法庭內指揮法官」。

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良其5月11日下午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稱,柴國武向合議庭遞書的這種行為,涉嫌「干預司法」。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安徽法律界資深人士也向澎湃新聞指出,「法院副院長明目張膽干預庭審,導致辯方申請的證人出庭作證被叫停,是一種典型的領導干預案件審理行為,嚴重違反規定。」

為有效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導致司法不公,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為落實這一制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於2015年3月印發。

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有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以及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的行為。

5月11日晚些時候,徐沛喜家屬在微博等社交媒體發佈了對柴國武妨害司法公正的舉報。

多位律師認為證人到庭情況下,不適用延期審理司法解釋

就徐沛喜案庭審情況及外界對「副院長干預司法」的質疑,5月12日晚11時30分,大通區法院在其官方微博發佈了《關於被告人徐沛喜受賄一案庭審情況的通報》(下稱《通報》)。

《通報》指出,在核對第一位證人身份時,正在旁聽庭審的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柴國武發現,此做法可能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程序違法,遂安排法警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遞交合議庭。合議庭查閱後,經評議認為本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並繼續審理」規定的情形,應當延期審理,遂依法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並當庭宣佈。

《通報》並稱:關於部分網文提出「副院長干預司法」的觀點,本院副院長柴國武發現庭審活動可能出現導致程序違法的情形,及時提醒合議庭參閱相關法條規定,是履行審判工作管理監督的職責。

不過,對於大通區法院的上述解釋,也有律師提出了不同看法。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新偉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有關延期審理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徐沛喜案庭審的具體情況。

結合徐沛喜案庭審的具體情況,黃新偉分析指出,上述司法解釋「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的其中一個前提是新的證人需要法庭通知,是為了讓證人能夠按時出庭。在證人已經到庭且查明身份後,宣佈延期審理是對法律的曲解。 既然合議庭在證人到庭前沒有中斷原來的庭審程序,再突然決定延期審理就不符合法律規定。

對於黃新偉的觀點,安徽省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亞林表示認可。

他在其經認證的個人微博上發言指出,「雖然我在這個法院(大通區法院)履職時,得到過柴院長(柴國武)和法官們的禮遇,但仍然同意我徒弟(黃新偉)的觀點,對法官們的做法提出質疑和批評。」

對於大通區法院發佈的上述《通報》,王亞林也在其個人微博上指出,「請當權者善意理解法律,大通區法院對法律的理解是錯誤的,再開庭前,檢察院會去找擬出庭的證人談話嗎?證人們還出庭嗎?」

黃新偉認為,依據中央政法委印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之第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柴國武「傳遞書籍指揮庭審應當屬於干預司法」。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擁有30餘年法庭審判工作經驗的資深法官與黃新偉的觀點基本一致。

該法官1月13日下午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延期審理的上述司法解釋,適用於證人需要另行通知到庭的情況下。證人已經到庭後則無需另外延期審理。

「大通區法院的這個例子很有可能就是領導幹部干預司法。」這位法官告訴澎湃新聞記者,「領導干預案子的情況並不少見,而有些時候就是法院領導自己干預指揮的。」

不過,對於柴國武的行為是否屬於「干預司法」,也有學者持較為中立的觀點。

5月13日下午,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高一飛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指出,因柴國武是大通區法院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其經由法警向合議庭傳遞法條,以達到提示法庭可延期審理的目的。這可視為「以一種較為巧妙的方式對合議庭進行業務指導」,在不掌握其具體提示內容的情況下,並不足以直接認定為「干預司法」。

至於5月11日徐沛喜案庭審是否適用最高法上述司法解釋中的延期審理規定,高一飛認為在辯方請求新的證人出庭的情況下,為使各訴訟參與人做好充分準備,並防止證據被「污染」,嚴格意義上該案應當延期審理。但在中國當前具體的司法條件下,庭審繼續進行也無不可。

根據大通區法院的上述《通報》,徐沛喜案將於2016年5月25日上午9:30在該院第三法庭進行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並將在該院官方微博同步網絡視頻直播。

      責任編輯:黛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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