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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就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公開咨詢

2016-05-21

【文匯網訊】據法制日報報道,為讓立法會選舉活動更全面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的原則,澳門特區政府近日就《立法會選舉法》提出一系列修訂建議,並於5月7日開始展開為期30天的公開咨詢,聽取社會各界及公眾的意見。

體現四大選舉基本原則

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特區政府在認真總結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情況,並綜合分析《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以及廉政公署和檢察院就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所提出意見的基礎上,針對選舉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立法會選舉法》的方案,並向公眾咨詢。

她指出,修法的目的是通過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更清晰地規範競選活動,更有效地實施選舉管理,更合理地修訂參選條件以及更有力地打擊賄選行為,從而讓選舉活動能更全面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選舉的基本原則。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亦強調應加強打擊違法選舉活動。他指出,此次修訂是為配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關規定,與國際條約接軌。另外,其建議明確規定不論有關事實在澳門特區境內或境外發生,均適用《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以避免出現由於違法行為在境外發生而無法適用本澳法律的情況。

從四方面完善選舉法律

根據公佈的咨詢文本,修訂法案主要從四個方面完善選舉法律:一是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二是加強打擊違法選舉活動;三是改善選舉組織工作;四是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議員不得兼任的規定。

文本指出,現行《立法會選舉法》規定了競選活動期是由選舉日前15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二日午夜12時結束。選管會雖發出相關指引,規範競選活動期前後不得違法進行競選活動,違者以加重違令罪論處,但在實踐中仍然出現違規宣傳的行為,而且經常難以區分社團宣傳行為和競選宣傳行為。對通過網絡進行宣傳的行為也較難追查。

因此在咨詢文本中,加入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規定;引入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引入核數要求及重新檢討開支限額。

在加強打擊違法選舉活動方面,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的制度。同時,使選舉法適用於境外的事實和行為。在改善選舉組織工作方面,提早成立選舉管理委員會,並在選舉管理委員會中加入檢察院代表,清晰組織提名委員會的上訴處理機制,指定處理輕微違反個案的機關,同時規定登載於報章及選舉網頁的選舉指引。最後還完善了議員的參選條件及議員不得兼任的規定。

社會各界肯定咨詢文本

5月11日,澳門特區政府舉行首場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咨詢會,聽取行政長官屬下及行政法務範疇的咨詢組織成員、法律團體及公務人員團體代表的意見。17日,特區政府舉行第三場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咨詢會,聽取文化及體育界團體代表、社會文化範疇的咨詢委員會成員的意見。18日,特區政府舉行首場公眾咨詢會及立法會議員專場,向公眾及立法會議員介紹咨詢文本內容並聽取意見。

與會者普遍認同此次咨詢文件提出的完善方向,認為有助於選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原則,但同時要明確操作及執行細節,加強宣傳說明,達到防患於未然的目標,讓完善建議取得應有的效果,尤其是涉及相關申報制度及網上宣傳監管等問題。

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在回應與會者的意見時表示,建議引入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透過申報制度,明確只有參選人或由參選人申報的助選團才可作出競選宣傳,相關經費亦必須計入選舉開支。而引入核數要求及重新檢討開支限額,目的是確保賬目審核的質量及公正性,加強規範及提高嚴謹性。

高炳坤局長還指出,如參選人或由其助選團申報的競選宣傳活動涉及違法,同樣須承擔法律責任。所申報的競選宣傳內容及形式,會通過公開平台,讓社會作出監督,加強監督作用。至於網上進行競選宣傳活動,未來的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將加強這方面的指引,清晰當中的要求,讓參選人及其助選團避免踏入誤區。林智龍補充強調,申報制度並非「漂白」,因為所申報的競選宣傳活動如被發現違法,同樣可構成賄選罪。

林智龍指出,現行《立法會選舉法》仍未對法人觸犯選舉罪行而承擔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建議訂定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制度。另外,建議明確規定不論有關事實在澳門特區境內或境外發生,均適用《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

對於行賄人被定罪會否追究當選議員的責任,林智龍表示,如果立法議員一旦被法院判定觸犯刑事罪行,《議員章程》已有處理規定,須承擔相關責任。至於社團在競選宣傳期間的福利活動,若要構成賄選行為,必須證明為有關活動是以促使某位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為目的。

責任編輯:慧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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