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綜合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底批准於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質疑該決定欠缺法律基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接受港媒訪問時表示,香港法律界人士應從決定的法理說服力上理解爭議,「一地兩檢」安排除了屬於香港的高度自治範圍外,從立法目的角度而言,亦沒有違犯基本法18條。
陳弘毅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一地兩檢」的決定具有高度說服力。普通法制度下,普遍認為由權威法律機關解釋的法律觀點,即使沒有約束力但都具有說服力,情況就類似在回歸前的英國上議院法庭,其法律觀點對當時香港法院有高度說服力,接近有約束力,故他認為今次全國人大決定亦屬同樣情況。
「一地兩檢」安排屬香港自治範圍
陳弘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決定時經過深思熟慮。他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主要有兩點理據支撐高鐵「一地兩檢」的安排符合基本法。第一,決定認為,「一地兩檢」安排是香港出入境管制事務,屬於香港的高度自治範圍。第二,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這個協議,仍須香港立法機關進行立法,這代表倘若沒有第三步的本地立法,就沒有「一地兩檢」,這亦完全體現了香港的高度自治,等同基本法授權香港設立高鐵「一地兩檢」。
對於應如何解讀基本法第18條,陳弘毅認為,立法原意即反映立法目的,故目的論便是在普通法原則可被接受的解釋。依他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決定並非意味香港日後可任意立法,可將任何一塊香港地區視為內地一部分而實施內地法律。(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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