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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媽媽欲起訴劉鑫 媒體:願法律定分止爭

2018-10-18

【文匯網訊】輿論的喧囂代替不了法律的審視,激進的觀點不能代替事實本身。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方能定分止爭、各得其所。10月15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在網上發佈消息,稱收到從日本寄來的公證法律文件,並將對劉鑫提起法律訴訟。這讓沉寂一年的江歌案再起波瀾。

據新京報報道,相對於真正揮刀殺人的兇手陳世峰,江歌媽媽包括不少民眾,對劉鑫的指責一直沒有停止。可以肯定,若江歌媽媽江秋蓮與劉鑫之間的恩怨沒有法律上的「了斷」,很難說江歌案就畫上了句號。

這起歷經兩年時間,曾在輿論場上掀起暴風驟雨的案件,能夠進入法庭,讓法律來定分止爭,結束無休止的網絡口水戰,未嘗不是件好事。

目前,江歌媽媽對訴訟的細節不願做過多透露,我們對於一些事實也缺少相關信息。比如,到底是在日本訴訟,還是在中國訴訟?到底起訴劉鑫的誹謗死者,還是「見死不救」,或者其他的訴請?從日本寄來的公證法律文件到底是什麼?即便如此,還是可以對案件的訴請做出些原則性分析。

首先,江歌媽媽可以通過起訴,要求法院將劉鑫認定為江歌見義勇為的「受益人」,並要求劉鑫對江家做出法定補償。之前日本的審判,包括檢方、辯方提供的案件事實是:劉鑫先進門,江歌在後,陳世峰從樓梯處竄出,將江歌殺害。在這個幾方都認可的「屋內屋外」模式中,雖然不存在直接救人擋刀的情形,但可以確證的事實是,江歌收留了與男友鬧矛盾的劉鑫,引發陳世峰的持刀上門尋釁,並最終被殺害。也就是說,江歌為劉鑫的利益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這些可以作為民事證據證明,江歌收留照顧劉鑫並被殺害,很可能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侵權責任法》第23條也規定:「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因此,作為「受益人」的劉鑫有適當補償的法定義務。但在事發兩年之後,劉鑫一直迴避不見,可以說於德於法都有虧。江歌媽媽提起民事訴訟,有較大的可能被法院支持。

其次,江歌媽媽可以起訴劉鑫名譽侵權,以為女兒討回公道。之前劉鑫與網友的互罵中,曾一度拋出「江歌是同性戀」、江歌曾經向她表白的言論;在法庭作證時,劉鑫強調江歌打工地點是有情色意味的居酒屋。如果這些言論被證明是子虛烏有,那可以認為這是對江歌的名譽侵權,構成誹謗,貶低了江歌的社會評價,也使江歌收留他人並被害的事跡流為爭風吃醋的鬧劇。

江歌雖然已去世,但是依法,逝者的名譽權保護仍有必要的延伸,「欺負死人不會開口」一樣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江歌媽媽有權代表女兒起訴劉鑫。

輿論的喧囂代替不了法律的審視,激進的觀點不能代替事實本身。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方能定分止爭、各得其所。江歌案也是如此,只有公正的審判,包括法庭上嚴謹的證據呈現,對事實的釐清,對是非的認定,才能將這起事件從「口水戰中」打撈出來,也才能讓苦難者看到公正,讓憤怒者得到安慰。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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