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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紀委廳級幹部受賄細節:父親平事 兒子收錢

2019-05-09

【文匯網訊】澎湃新聞報道,名校畢業、留學加拿大、放棄國外的優越生活回國創業、年輕有為的80後老總,長沙中加學校舉辦者曹辛曾身披諸多光環。而隨着其廳官父親落馬,自己也深陷貪腐案。

曹辛的父親是湖南省紀委監察室四室原主任曹明強。4個月前,曹明強被湖南嶽陽中院認定犯受賄、濫用職權兩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2019年3月6日,曹辛被岳陽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這份判決書披露了曹明強的部分貪腐案情:法院認定曹明強三次收受一名商人賄賂款共計110萬元,曹明強不但幫這名商人「擺平」行賄案,還以兒子名義入股該商人的一家公司。

父親落馬,兒子捲入

2017年6月1日,湖南省紀委發佈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原紀檢監察四室主任曹明強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

此時,曹明強已退休3年多。公開履歷顯示,曹明強於2010年12月至2013年10月任湖南省紀委紀檢監察四室主任(副廳長級),2013年10月退休。

2018年2月,曹明強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岳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5月30日,曹明強案在岳陽中院一審開庭。

據華聲在線報道,檢察機關指控:曹明強在擔任湖南省紀委行政效能室副主任、主任、紀檢監察四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投資、案件處理、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兄曹樂強、其子曹辛(均另案處理)共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80萬元。此外,曹明強利用職權,插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致使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達220萬餘元。

檢方的指控披露了曹明強之子曹辛捲入此案。據前述判決顯示,在湖南省紀委公布曹明強被調查前一星期,2017年5月24日,其子曹辛已被常德市澧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近半年後獲取保候審。

在曹明強落馬之前,80後青年曹辛在公眾面前,曾是回國創業者的形象。

湖南日報2016年9月1日發表的一篇《不忘初心辦新學——長沙中加學校舉辦者曹辛的故事》的報道中介紹,曹辛2003年畢業於湖南大學法學院,隨後赴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學深造法學碩士,在加拿大畢業後加入當地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工作,2007年加入加拿大外交部工作,隨後進入溫尼伯大學負責國際留學生招生和錄取工作。2009年回到中國,2010年參與組建湖南中加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同年,參與投資創辦長沙中加學校,任執行董事、法人代表。

「曹辛家境優越,在海外大學畢業後,也曾擁有自己不錯的事業,前程似錦,但他毅然放棄國外的優越生活,選擇回來與同懷教育夢想志同道合的夥伴一起投資創辦長沙中加學校。」上述報道稱,在創業路上,曹辛已取得不錯的成績。

父親幫人「擺平」行賄案,兒子收錢

據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認定:2009年至2013年,曹辛在其父親曹明強擔任湖南省紀委監察室四室主任期間,利用其父的職務便利為張某謀取利益,與其父先後三次收受張某的賄賂款共計110萬元人民幣。

判決書顯示,曹辛最早收取的一筆賄賂是2009年。當年,曹辛剛回國創業。法院認定,2009年7月24日,張某為感謝曹明強在自己涉嫌行賄案中提供的幫助,通過曹辛前往郴州辦講座之時,轉賬20萬元至曹辛的賬戶。曹收受此20萬元用於自己消費。

據曹明強的供述,2009年年中,曹辛準備到長沙以外的地區做移民、留學講座,他於是推薦曹辛去郴州,並聯繫張某接待。而此前曹明強為張某案件處理幫過忙,張某後續的不起訴處理也需要其幫忙,所以他就聯繫了張某接待,辦完講座後,張某說要支持下曹辛的事業,贊助20萬元給曹辛,當時曹辛不敢接這筆錢,於是張某打通了曹明強的電話,曹明強愛子心切,同意張某給曹辛送錢。

據法院判決認定,2010年4月,曹明強以曹辛的名義與張某等人合作成立湖南中智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智公司」),曹辛入股60萬元。公司成立後,中智公司利用曹明強的影響力,承接湘潭九華土地平整項目工程。後張某將曹辛繳納的60萬元,以現金的方式退還。

判決認定,在該工程施工過程中,曹辛受張某的委託,請曹明強出面處理所遇到的農民工阻工問題,以及工程竣工驗收、結算等問題。2012年8月16日,張某為感謝曹明強父子在中智公司承接項目中的幫助,以中智公司盈利分紅的名義,向曹辛浦發銀行的賬戶轉賬60萬元,曹辛告訴其父親後,該款被其個人使用。

據澎湃新聞查閱工商信息顯示,湖南中智投資有限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最大股東為張永毅,認繳額1320萬元,實繳額264萬元;第二大股東為曹辛,認繳額300萬元,實繳額為60萬元。該公司自2015年起便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黑名單。

法院還認定,2010年11月,曹明強安排曹辛通過張某在中智公司借款30萬元。後張某表態將該筆錢以曹明強在中智公司的協調費為名進行處理,不需要曹明強、曹辛償還。

父子均獲刑

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曹辛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夥同其父曹明強,利用曹明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兩人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曹辛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19年3月6日,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曹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此前,2018年12月29日,湖南省岳陽中院對曹明強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曹明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曹明強在擔任中共湖南省紀委行政效能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紀檢監察四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項目投資、案件處理、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80萬元。期間,曹明強還利用職權,插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致使220萬餘元國有資產遭受損失。

責任編輯: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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