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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手機3罪成立 許智峯隨時坐監

2019-05-28
¡½許智峯(右)去年在立法會內強搶保安局女EO手機被警員帶走助查¡C資料圖片

¡½許智峯(右)去年在立法會內強搶保安局女EO手機被警員帶走助查¡C資料圖片

¡i¤å¶×ºô°T¡j(記者 葛婷¡B文森)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A去年4月在立法會審議¡m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n期間¡A於立法會大樓內¡A強搶保安局女EO(行政主任)的手機¡C他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u普通襲擊¡v¡B¡u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v及¡u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v三項控罪成立¡A惟獲准繼續保釋¡A候下月10日判刑¡C裁判官裁決時指出¡A看不到本案是¡u政治檢控¡v¡A同時質疑許並無真誠悔意¡A明言有可能判其即時監禁¡A而判刑有機會影響其議席¡C

36歲的許智峯被控在去年4月24日¡A在香港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取用電腦¡B即一部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手提電話¡A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C案情顯示他取得手機後¡A再躲入男廁16分鐘偷看手機內容及將檔案用電郵傳予自己¡C他亦被指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內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B即保安局女EO梁諾施¡C許智峯不認罪而受審¡C

許非執法者無權擅搜證

裁判官鄭念慈昨在裁決時指出¡A女事主證供¡u合情合理¡v¡B¡u實話實說¡v¡A肯定許智峯在奪走其手機時有使用一定程度的力量¡A否則不能搶去手機¡C另亦不認同許指沒預料事主會奮力保護手機的辯解¡A認為他明知行為可能接觸到事主身體¡A但一心想搶手機¡A結果導致事主擔憂受到即時非法暴力威脅而感到¡u惶恐¡v和¡u憂慮¡v¡A故裁定許¡u普通襲擊¡v罪成¡C

鄭官續指¡A女事主當日的工作是記錄議員行蹤¡A事前已獲立法會秘書處批准進入大樓¡A其工作可界定為公務¡A被告搶去手機¡A確實妨礙女事主執行工作¡C此外許智峯只是主觀地認為女事主行為違反私隱條例¡A但違反私隱條例並不屬¡u可逮捕罪行¡v¡A許不是執法者¡A無權要求對方交出手機搜證¡C許在搶去事主手機後¡A更在未獲授權下將手機內的檔案用電郵傳予自己¡A即有¡u不誠實意圖¡v¡A並符合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中¡u獲益¡v的定義¡C故此裁定他¡u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v及¡u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v罪名成立¡C

許智峯被裁定罪成後求情¡A但多次被裁判官反駁¡C許承認自己的行為超越社會可接受的規範¡A惟質疑法官在審訊每宗涉及政治檢控的案件都會問到¡u係咪為咗公義就大晒¡v¡C

鄭官隨即打斷許的陳詞¡A稱看不到本案有任何政治檢控的基礎¡A強調裁決是基於許強搶證人手機¡A並在未獲授權下將資料外傳¡C

鄭官最後決定將案押後至下月10日判刑¡A並先為許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C

不能令議員變相有特權

鄭官又指¡A許在早前求情稱已知錯及有悔意¡A但在庭上卻不斷指摘證人¡u閃縮¡v¡B¡u鬼祟¡v¡A故對其是否真誠後悔有保留¡A更明言有判處即時監禁的可能性¡A而判刑有機會影響其議席¡A但法庭不能太看重這一點¡A否則變相令議員有特權¡C

許智峯獲准繼續保釋候判¡C他昨日在離開庭時稱¡A案件尚未判刑¡A會待判刑後與律師團隊研究再決定是否上訴¡A並透露已就政府¡u全程監察小組¡v(俗稱狗仔隊)監察議員的行為是否違反¡m個人資料(私隱)條例¡n一事¡A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A暫時排期於9月進行聆訊¡A稍後會公佈詳情¡C

區會立會鬧事 常處癲峯狀態

¡½許智峯(紅圈)在立法會拉扯扭打保安人員¡C

¡½許智峯(紅圈)在立法會拉扯扭打保安人員¡C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2011年出選中西區區議會選舉獲勝¡A開始其從政生涯¡C但他在擔任區議員期間¡A卻不斷作出惹火的行為¡A令不少市民反感¡C

搶咪導致區會流會

許智峯過去多番在中西區區議會鬧事¡A包括於2016年與時任區議員蕭嘉怡辯論會議程序時¡A上前搶奪和關掉蕭嘉怡的咪高峰¡A最終導致會議流會收場¡C2017年討論關閉皇后大道中郵政局¡A許智峯與文化康樂及社會事務委員會主席陳捷貴爆發肢體衝突¡A需報警處理¡C

開會爭執撞人倒地

直至去年中¡A許智峯與中西區區議會交通及運輸委員會主席陳財喜就政府遲交文件問題發生爭執¡A同樣流會收場¡C去年底許智峯與區議會副主席陳學鋒起爭執¡A更令陳學鋒在混亂中被撞倒地¡C

搶手機後未有收斂

許智峯在立法會涉暴力搶奪女職員手機後¡A也未有收斂¡A保釋期間再演鬧劇¡A在區議會財務委員會會議上¡A強搶主席李志恒的文件和屬於民政事務處的膠箱¡A再以¡u規程問題¡v阻礙會議進程¡A拒絕交還政府財物¡A令會議被迫中斷¡A最後在大部分議員同意下¡A由秘書處報警處理¡C

會場¡u爛仔¡v常被逐

其實許智峯的¡u爛仔¡v行徑¡A實不勝枚舉¡C他曾在人大就宣誓爭議釋法後的立法會會議上¡A不按原定題目發言¡A被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下令趕離會議廳;在討論修改議事規則的會議上¡A曾因在座位櫃桶放置揚聲器及發出聲響¡A再被趕離會議廳¡C他亦曾在國歌法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A在座位叫囂擾亂會議而被趕離場¡C

議員資格或難保

身兼立法會和中西區區議員的民主黨成員許智峯¡A昨日被法庭裁定普通襲擊¡B妨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3項罪名全部成立¡A惟其議席會否受影響¡A則需視乎下月的判刑而定¡C根據機制¡A議員涉刑事罪行被判囚1個月或以上¡A或面臨被褫奪議席;倘被判入獄逾3個月¡A則5年內不得參選¡C

判囚3個月或以上 5年禁選議員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A立法會議員觸犯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1個月或以上¡A將面臨被譴責¡A經立法會在席三分之二議員贊成¡A便可解除其議員職務¡C條文亦列明未得立法會主席同意¡A連續3個月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A主席可宣佈其喪失議員資格¡C

與此同時¡A根據¡m立法會條例¡n第三十九條規定¡A被判入獄逾3個月¡A不論是否獲緩刑¡A有關人士不得於5年內參選¡C換言之若許智峯被判監逾3個月¡A將無法於今年底區議會選舉¡B明年立法會選舉¡A以及2023年再下一屆的區議會選舉參選¡C

最嚴重罪名 可囚5年

許智峯被裁定罪成的3項罪名中¡A刑罰最嚴重是涉及香港法例第二百章¡m刑事罪行條例¡n第一百六十一條的¡u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v¡C任何人只要有意圖犯罪¡B有不誠實意圖而進行欺騙等目的而取用電腦¡A均屬違法¡C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A可處監禁5年¡C

至於普通襲擊罪的罰則¡A根據第二百一十二章 ¡m侵害人身罪條例¡n 第四十條¡A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A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A可處監禁1年¡C

另外¡A若有任何人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A根據第二百二十八章 ¡m簡易程序治罪條例¡n 第二十三條¡A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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