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大公報記者海芯葆、郝壽報道,反對派為了阻撓《逃犯(修訂)條例》通過,大肆發動宣傳攻勢。民主黨林卓廷前日在立法會議員與多國駐港總領事午宴時,向外交官散發英文傳單,散播反修例謬論。《大公報》記者逐一審視傳單上的八大謬論,發現皆是反對派的陳腔濫調,包括:內地可以任意羅織罪名要求香港移交政治犯,香港法院對移交逃犯把關的保障不足夠,以及外商會因修例撤資等等。然而,政府官員亦多次表明,條例保障不會移交政治犯;移交亦會設有多重保障;多個商界領袖亦表明不擔憂修例、修例堵塞法律漏洞值得支持、不犯罪的守法公民不必憂慮等。說到底,反對派利用《逃犯(修訂)條例》危言聳聽、製造恐慌,但他們的奸計絕不會得逞。
謬論1
反對派製造恐慌,稱保安局明確承認日後可按內地要求,沒收在港財產,一旦成功修例,在港任何人的財產也岌岌可危雲雲。
保安局在回覆立法會法律顧問時,已經強調「由於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供的協助,一般是需要向法院申請命令才可以進行,證據或財產的持有人會收到有關命令和知道取證的依據,如果對取證行動有異議,他們可以到法院提出反對。」由此可見,內地不能任意沒收港人的財產。
此外,即使不經修例,現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亦有凍結、沒收經由犯罪所得的財產的做法,而法例對有關做法一直有一定限制。
謬論2
公民黨吳靄儀聲稱,現行《逃犯條例》訂明不適用於中國內地是一種保障,而非漏洞。
保安局早前回應立法會法律顧問時,指出《逃犯條例》在回歸前訂立,目的是要將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該條例不適用於香港特區與中國任何其他部分之間的移交逃犯安排,「反映當時被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而不是將中國任何其他部分在法例本地化時刻意剔除」。當局重申,香港與中國內地(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依然是香港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標。
謬論3
台灣陸委會聲稱,即使通過修例,也不會申請移交陳同佳。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強調,現時要處理法律真空問題,當香港建立了有關法律之後,「我們會在很務實、很尊重對方的情況下,去討論它提出的司法互助和移交逃犯的要求。」縱然台灣陸委會的態度強硬,但承辦陳同佳案的士林地檢署卻有不同看法。台灣士林地檢署在去年12月正式通緝陳同佳,時效長達37年6個月,直至2055年8月17日。當陳同佳在今年4月被判刑後,當時士林地檢署發言人邱智宏指不管是按照什麼樣的法例,或是相關的一些程序,現階段只希望港方回應台方司法互助的請求,移送逃犯到台灣歸案。至於香港政府要如何回應、用什麼依據、什麼程序來回應,基本上尊重香港政府就立法權、司法權運作的結果。
謬論4
反對派聲言,內地可以羅織任何罪名捉拿政治犯。
《逃犯條例》寫明以下三種情況不會移交,包括「有關方面就某項罪行尋求作出該項移交,而該項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有關的移交要求雖然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的」、「該人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修例並無更改這些條文。此外,李家超曾表示若被告遭冤枉偷竊100萬元,但實際原因是撰寫政治文章,「法庭會聆聽,你說寫了文章,法官會看」。看到法庭如何審理,公眾會更放心。
謬論5
內地法治的國際排名比香港低,因此不應與其移交逃犯。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根據聯合國指引,移交疑犯的焦點從不在申請國或地方的人權狀況或法治程度,而是在被申請地方本身對人權和法治的保障,很多已與美國、英國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的國家,法治方面的國際排名比內地更低。近年內地的司法改革有相當進步,例如所有法庭裁決均即時上網公開,從而對未能公正執行審訊的法官帶來很大壓力,而當訴訟雙方皆可提出其他個案的裁決來互相印證時,法治的一致性便比較有機會成立。《法官法》的通行亦令法官質素和經驗有了根本性的改善,新制度下法官必須由最低法庭做起,通過公開表現評估才可晉升,提升了法庭審判水平。
謬論6
僅憑香港法院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就可移交逃犯,是保障不足。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有人覺得表面證據成立很容易甚至隨意。這是不正確的。表面證據的意思是:若在香港法院要起訴某人,法院聽取控方證據後,覺得辯方須答辯的話,即是有case to answer,我們才稱它為表面證據,法庭要按照法律去裁定表面證據是否成立。在此之前,律政司亦要先審視申請方提出的情況,是否在對方和香港兩個司法管轄區都構成刑事犯罪,以及是否符合適用於移交逃犯的37項罪類、判刑三年以上、非政治或宗教等罪等保障原則。所以不是收到移交逃犯申請,香港便馬上、一定移交,絕對不是。
謬論7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不會拒絕中央政府不合理的移交要求。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有說法指,因為行政長官要向中央負責、不能夠不移交,所以所有香港人都會被隨意交給內地。這種說法不成立。第一,憲制上,行政長官不單向中央負責,也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人和事負責。第二,移交逃犯程序中,行政長官的角色是啟動程序,因為不可以驚動疑犯,所以要由行政當局來啟動程序,然後交給法院審視、把關,在外國也是這樣做。如果法院認為不夠證據、不同意移交,行政長官根本沒可能移交。這套制度非常堅實、穩妥,在移交逃犯問題上,行政長官不可能一個人自把自為,傳媒亦會發揮監察功能。
謬論8
修例會導致外國撤資,香港不再是國際金融中心。
蘋果日報5月23日報道「自打嘴巴」:
「有報道指,中美貿易戰加上逃犯條例陰霾下,不少在港的美資公司打算減少對港投資,甚至撤出香港,Verizon media(早前收購Yahoo的美國電訊商)香港區市場及傳訊部資深總監劉淑芬表示,母公司對香港有短、中、長期的發展計劃,早在數年前已就5G發展,對發展未有太大疑慮。公司亦指,華為是公司的廣告商,合作未有任何影響。」
另外,長和系主席李澤鉅、嘉華集團主席呂志和、恆基地產聯席主席李家傑等知名商界人士,亦先後表明不擔憂修例、修例堵塞法律漏洞值得支持、不犯罪的守法公民不必憂慮等。保險公司資深區域總監楊偉誠日前接受大公報訪問時亦指出,最近投保客戶人數未見減少,反而不少客戶都看好香港法治,例如香港法庭素來以獨立專業、公平公正的宗旨處理糾紛,為香港帶來安全、穩定的環境,相信修例避免香港淪為「罪犯天堂」,有助香港鞏固優良營商環境及金融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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