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時決定還明確規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收容教育制度實施20多年來,對於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治安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有效銜接,法律責任的進一步完備,收容教育措施在實踐中已經較少適用,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體現。
需要明確的是,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後,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刑法還規定了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名,並規定了明確的法定刑,刑法的規定也是遏制賣淫嫖娼行為的重要手段。有關方面應當繼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賣淫、嫖娼行為予以查處;對於組織、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故意傳播性病等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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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其實並沒有「法律規定」。它與2003年廢止的收容遣送、2013年廢止的勞動教養一樣,可並稱「法外之刑三姐妹」。它們都是在上世紀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在缺乏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制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有着先天的不足。它們不需要經過正常的刑事訴訟、行政處罰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沒有相應的救濟程序,權力使用的隨意性大,極易滋生侵犯公民權利等問題。
2014年,演員黃海波因為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之後,又是因為賣淫嫖娼,被警方繼續「收容教育」六個月。當時就引爆了公眾對「收容教育」制度的熱議。有學者當時直言:「黃海波事件也讓我們窺見了,在法治和人權建設不斷推進的今天,還存在着收容教育這樣一個法治和人權的幽暗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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