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本欄昨日在「指定法官 絲毫無損司法獨立」一文中,依據基本法,從八個方面論述了特首指定法官合憲合法合情合理。今日再從香港司法實踐角度的八個方面加以分析,說明特首指定法官,恰恰是為了維護確保香港司法獨立。
據點新聞網昨日報道,香港一名18歲中五學生管有違禁武器罪成,還柙至6月30日候懲。高等法院法官當庭表示,為保公平性批准他保釋候懲。法官甚至形容這是個艱難的決定。法官言下之意是否為:該犯本不應該獲得保釋外出,鑒於同類案犯已經相繼獲得保釋,為了司法公平與公義,本不應該獲得保釋的案犯只能依例准保。表面看起來,這單官司與港區國安法無任何關係,但卻反映出香港司法體系由來已久的一個問題,本不該保釋的案犯相繼獲得保釋,本該定罪入獄的案犯卻獲輕判社會服務令,而且還不是極個別現象。不大懂法律的草民有理由懷疑,為何黑暴橫禍年餘,警方抓捕八千餘人,迄今定罪入獄者寥寥無幾?是罪輕不至罰,還是另有原因?箇中原委,市民或許都會有一個共同的答案。
今日更有港媒報道,黑暴分子密謀逃亡海外,不惜花費高價30萬甚至百萬,僱傭黑社會協助外逃。這單新聞倒確實與港區國安法有關,為何全國人大5月下旬已經公布將建立健全香港特區國家安全法律體系與執行機制後的一段時間,未見黑暴分子密謀外逃,直到最近才累累若喪家之犬,蠢蠢外逃呢?原因很簡單,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中明確強調,中央保留對部分重大案件的管轄權,特首將指定某些法官審理國安案件。這意味著,這些黑暴「港獨」分子對香港的司法體系失去了「信心」,他們的末日到了,國安法已經為他們敲響了喪鐘。因為過往頻頻上演的「捉放曹」鬧劇將一去不復返,今後審理他們的未必是他們所期待擁護支持的「好心」法官大人。
指定法官這一即符合基本法又符合香港政治體制司法慣例的慣常做法,為何引起反對派如斯恐慌並且持續危言聳聽的指責歪曲誣蔑呢?究其原因就在於,部分反對派與縱暴「港獨」分子有著千絲萬縷的密切聯繫,令到他們心中有鬼,做賊心虛,幻想著與他們份屬好友的某些法官,或者由他們所把持的司法系統人事大權,或者由他們所把持的某些上訴與終審大權左右大局,甚至於根據他們的口味按照他們的立場與需求解釋法例與罰則,以便由他們委任決定國安案件的審理,決定國安案件的裁決,意圖得到完全有利於他們立場的審理與裁決結果。很明顯,反對派心中口中的司法獨立就是: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就是獨立於中央政府的,甚至也是獨立於特區政府管治體制外的、被黑暴分子暴力恐嚇綁架的,屬於反對派可以任意把控操控的「獨立王國」。退一萬步講,法官是人不是神,每個法官都有既定的政治立場,法例不允許法官將自己的政治立場施加影響到審理裁決案件中,法庭還為此中止了一位同情因失業出手傷人的失業漢的法官的同類案件審判權,在在清楚不過地說明了法官確實存在著政治立場的傾向性。更有甚者,塗鴉美國領事館美國國徽者判監,同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特區的土地上上肆意侮辱踐踏中國國旗者,居然輕判社會服務令。此等判決豈不滑天下之大稽!還有眾多的黑暴案件藉詞種種理由,一再延期拖延結案,令到暴徒保釋在外,繼續肆意危害社會,更有部分暴徒及「港獨」分子在保釋期間伺機外逃,逃避法律制裁。就連「港獨」頭目黎智英亦瞅準最後時機接二連三地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意圖前往美國。種種跡象顯示,香港司法系統裏,確實有違背宣誓效忠的法官,確實有具有明顯傾向黑暴立場的法官,有明顯同情反中亂港分子的法官,有明顯與特區政府甚至與中央政府對抗的法官,甚至還有支持「港獨」的法官。
矯枉必須過正,不過正就難以矯枉。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是看到了香港司法系統的積重難返的弊端,在符合基本法的大前提下,明確規定特首有權指定審理某些國安案件的某些法官,以杜絕流弊,嚴明司法,確保國安法能夠達致立法初心原意,確保國安法能夠切實可行地保障維護特區國家安全。也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香港特區的司法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影響的真正獨立性。因此,由特首指定某些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將在以下八個方面維護港區國安法的公正性嚴肅性嚴謹性,可以切實可行地維護港區國安法的憲制性法律尊嚴,令到港區國安法切實可行地達到立法初心立法原意,切實有效地肩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責任。
其一,指定法官將令香港司法系統有更為專業適當的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提升國安案件審判的權威性。
其二,指定法官將大大強化司法系統審理國安案件的效率,在同等情況下,由特首指定法官,減少司法系統不必要的文牘官僚程序,加快審理程序,完成審理過程。
其三,指定法官有助司法系統更快介入國安案件,以防止或杜絕案犯外逃,串供,毀證,從而確保國安案件疑犯必須得到法律制裁。
其四,指定法官有助司法系統在必要時可以及時獲得案情不宜公開的國安機密資料,掌握案件的全部關鍵證據等涉案要素,有助法官更完整準確地把握案情,更為公正地審理案件。
其五,指定法官有助司法系統避免司法系統因為人事問題產生不必要的內部派系平衡等非法律因素的摩擦。眾所周知,香港司法系統並非鐵板一塊,也會因為各種教育背景,執業資歷,專業分工等因素形成或明或暗的派系,從各種律師組織就可以看出彼此之政治立場可謂涇渭分明。特首指定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超越派系,超越政治立場,更能夠使國安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審理。
其六,指定法官有助法官更為準確理解基本法、港區國安法與本地法律的銜接協調和諧一致。特首是特區國安委員會的當然主席,特首的使命就是維護特區國家安全,特首指定法官的出發點就是維護國家安全,受特首指定的法官就必須高度秉承特首維護國家安全的旨意,依照港區國安法審理國安案件,這也符合一般的政治邏輯與法理精神。
其七,指定法官有助於強化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憲制職能。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是與國家安全公署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合璧雙劍,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不能僅僅是一個虛設的無牙老虎衙門,必須是一個有事權實權的職能部門,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完全有權從各方面切實可行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特首不會介入審判過程,因此指定法官絲毫不影響法官審判國安案件及審判結果。
其八,指定法官可以有效地排除某些具有明顯政治傾向的法官,或有明顯利益衝突的法官,比如若涉及有關美國、英國公民在港捲入的國安案件,從情理上、法理上、邏輯上,都應該避免美籍、英籍法官審理同類案件,這或許是反對派指責的所謂「篩選」,但這卻是完全必要的篩選。只有這樣的篩選才能確保國安案件審理更為公正嚴謹,才能確保國安案件審理最終能夠得出符合法律規範,符合國家利益的、令人信服的裁決結果。
責任編輯:Mr.B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