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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妄安罪名 一一戳破

2020-08-09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為此,香港國安法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實施。不過,美方就據此於日前宣布要「制裁」11名中央及香港特區官員,美國財政部更在新聞稿羅列了受「制裁」者的「罪狀」。香港文匯報檢視美方對各中央及特區政府官員的指控,發現其中有不少事實錯誤,更連「積極支持香港國安法」等官員的應有之義也被視作「罪證」,其他指控亦十分牽強。香港文匯報為此列出各項理據,反映各官員只是依法履行職責,更顯美國為打壓中國而羅織罪名的霸權主義。

遭誣官員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指控

◆直接執行北京打壓港人自由和民主進程政策的首長

事實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香港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規定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

◆加拿大智庫費沙研究所去年底公布2019年《人類自由指數》,香港在全球162個國家或地區中排名維持第三,以10分為滿分,香港分別在「個人自由」、「經濟自由」和「人類自由」中取得8.7分、8.91分和8.81分

◆在傳統基金會發布的2020年《經濟自由度指數》中,香港在全球180個經濟體中排名第二位,在以100分為滿分的報告中取得89.1分,遠高於全球平均的61.6分

指控

◆去年推動修訂《逃犯條例》,引發連串大規模示威

事實

◆反中亂港的香港政客在修例風波前頻頻到外國密會官員,而示威期間暴徒的戰略部署及昂貴裝備來源也反映背後有其資金來源

◆去年衝突期間有外國極端分子參與

◆反對派政客大肆鼓吹、縱容暴力

指控

◆被指參與制訂、通過或執行香港國安法

事實

◆中央在6月底在港召開多場座談會,聽取香港社會各界對國安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包括但不限於行政長官,故香港國安法是回應了社會各方面的關切

◆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而第十三條訂明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遭誣官員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

指控

◆協助港澳辦監督香港事務,是中國採取政策、從事或威脅香港的和平、安全、穩定或自治的行動的領導人

事實

◆國務院港澳辦的主要職能包括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央對香港的規定、執行基本法;了解香港有關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與香港特區政府的有關工作聯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與香港有關的法律事宜,就基本法實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提出意見等,依法履行職責絕非「採取政策、從事或威脅香港的和平、安全、穩定或自治的行動」

遭誣官員 中聯辦主任、香港國安委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

指控

◆中聯辦聲稱儘管基本法禁止香港特區自治事務被干預,但中聯辦仍有權就香港事務發聲

事實

◆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這不僅是履職盡責的需要,也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

◆中聯辦發言人此前強調,中央對港工作部門依據中央授權履行職責,有權力也有責任對香港事務發言發聲,香港社會少數人提出所謂「中央干預香港事務」,完全是歪曲基本法。中央對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但高度自治並非完全自治,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立法權,均來源於中央授權。被授權者須對授權者負責,授權者對所授出的權力擁有監督權。

指控

◆作為香港國安委的國家安全顧問、有份參與威脅香港和平、安全、穩定或自治行動

事實

◆香港國安法第十五條訂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並列席有關會議。香港國安委的職責是維護國家安全。駱惠寧獲國務院任命為國安顧問,是履行法定職責,而所謂威脅香港和平、安全、穩定或自治的言論是無事實根據的指控。

遭誣官員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

指控

◆曾大力支持特區政府修訂具爭議性的《逃犯條例》

事實

◆張曉明此前明確表示,香港不應淪為逃犯天堂。去年,他會見來自香港各界人士的訪京團時就強調,修例是必要的、適當的、合理合法的,也是社會大眾不必多慮的。

他表示,修例是必要的,因為這是特區政府順應民意的做法,不能讓在台灣殺人案的疑犯在港逃之夭夭;修例是合理合法的,因為香港與內地同屬一個國家,本來就要有逃犯移交安排,這也是落實基本法的規定。自2006年起,內地向香港移交的逃犯共約248人,只是內地單方面向香港移交逃犯並不合理,將在內地犯罪的香港人移交到內地受審,亦屬合理合法

指控

◆作為從事或威脅香港和平、安全、穩定或自治行動的官員

事實

◆國務院港澳辦的主要職能包括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央對香港的規定、執行基本法;了解香港有關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與香港特區政府的有關工作聯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與香港有關的法律事宜,就基本法實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提出意見等。依法履行職責絕非「採取政策、從事或威脅香港的和平、安全、穩定或自治的行動」

遭誣官員 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署長鄭雁雄

指控

◆被任命為國安公署署長,具監督政府和直接調查重大案件的廣泛權力,有關工作實質上威脅香港和平、安全、穩定及違反高度自治方針

事實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九條訂明國安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因此,國安公署的工作與美方所說的完全相反,且國安公署人員須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全國性法律和香港法律的,不存在濫權情況

遭誣官員 特區律政司司長兼香港國安委成員鄭若驊

指控

◆被指負責參與制訂、通過或實施香港國安法

事實

◆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制訂,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及通過,並非由香港律政司制訂及通過

◆香港國安法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作為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特區政府所有部門包括律政司有責任配合落實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鄭若驊作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須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遭誣官員 特區保安局局長兼香港國安委成員 李家超

指控

◆引入專門負責執行香港國安法的新警察部門,負責掌握、收集和調查情報

事實

◆香港國安法第十六條訂明,香港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而第十七條列明其職責為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調查有關犯罪案件、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等

指控

◆在香港國安法授權下,制定脅迫、逮捕、拘留或監禁市民的政策

事實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現時法律准予警方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的各種措施,及其他針對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措施。有關措施是法律賦予,李家超是依法辦事

指控

◆被指負責參與制訂、通過或實施香港國安法

事實

◆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其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擬訂,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及通過,並非由香港保安局制訂及通過,但特區政府所有部門有責任配合落實

遭誣官員 特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兼國安委成員曾國衞

指控

◆作為維持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關係的決策局局長,並被指負責參與制定,通過或實施香港國安法

事實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統籌基本法的全面貫徹和落實,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原則,發展和維持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內地政府部門具建設性的工作關係

◆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擬訂,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及通過,並非由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制訂及通過,但特區政府所有部門有責任配合落實

遭誣官員 特區警務處處長兼香港國安委成員鄧炳強

指控

◆積極支持香港國安法

事實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就職時須宣誓效忠香港特區,而香港直轄於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官員支持香港國安法實理所當然

指控

◆警隊在其領導下圍困香港理工大學,並逮捕了數百名示威者

事實

◆暴徒為迫使特區政府回應所謂的「五大訴求」,堵塞連接港島和九龍的紅磡海底隧道,被警方驅散後佔領理大。警方及理大校方多次呼籲在場者離開,暴徒則築起路障、縱火更暴力衝擊警方防線。持續16日的佔領完結後,警方在校園內搜證時發現大量汽油彈及腐蝕性液體,而因佔領理大而被捕者大多數為外來暴徒而非理大學生

指控

◆作為香港國安委成員,他負責指示警隊逮捕、拘留或監禁違反國安法者

事實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列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的各項措施,鄧炳強作為警務處處長,有責任依法辦事

遭誣官員 特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兼香港國安委秘書長陳國基

指控

◆國安委的工作不得公開,其決定也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陳國基是被指負責制訂、通過及實施香港國安法

事實

◆陳國基是依法履行職責。香港國安法第十三條訂明,國安委下的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而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政府任命;第十四條訂明,國安委的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其決定也不受司法覆核

遭誣官員 特區警務處前處長盧偉聰

指控

◆任內拘捕逾4,000名示威者,造成1,600人受傷

事實

◆盧偉聰在去年11月18日離任前,指揮警隊處理多宗暴力程度不斷上升、影響市民和公共財產的示威,包括有暴徒堵塞道路、毀爛公共及私人財物、肆意縱火、毆打不同政見的市民、衝擊立法會大樓、破壞鐵路系統和癱瘓機場等,示威者已干犯多項刑事罪行,且警方在執法時已使用低程度武力

指控

◆一直容許警員阻撓、限制或懲罰港人行使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

事實

◆隨着去年6月起多宗遊行集會均演變為暴動,警方評估集會申請時須更為審慎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去年入稟高等法院,聲稱遊行集會須經警務處處長批准「違憲」。高院在判辭中指,集會自由非絕對的權利,並受法例所限,同時須考慮公眾秩序及其他人的自由、權利,而警方以公眾秩序為由批准或限制遊行集會屬合憲及合法。

責任編輯: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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