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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陽回應建「上訪訓誡中心」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2-13]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河南多地建「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今天上午,河南南陽市委宣傳部新聞科人員接受記者採訪時稱:「這是省裡的統一安排」。

據法制晚報報道,記者在電話裡表明身份後,上述工作人員和一旁人員商量後說:「(河南)好像多地都有,這好像是省裡的統一安排。」

記者問及是否看到網上的議論並是否有回應時,該工作人作表示,應該由省裡統一回應。

隨後,記者致電河南省委宣傳部新聞處,一名工作人員詢問記者身份後,直接告訴記者:「我們這裡沒有回應。」

駐馬店市委宣傳部負責人上午則對《法制晚報》記者稱,今天上午看到媒體報道後才知曉此事,已向涉及的相關縣裡瞭解了情況,(駐馬店)市裡讓他們盡快做出書面說明,並盡快向社會公佈。

專家觀點

違反《行政強製法》等上位法規定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楊偉東教授表示,此舉不僅違背了《行政強製法》等上位法的規定,更與新一輪司法改革對信訪制度的定位相悖。

河南多地地方政府以此為依據,用紅頭文件的形式建立「訓誡中心」,名為教育、批評、學習,實際是限制人身自由。楊偉東教授表示,這種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

第一,我國《行政強製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一定要依據法律的規定,而《信訪條例》只是一個行政法規。如果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顯而易見是違背了上位法。第二,《信訪條例》的規定本身也並沒有隱含著這樣一個限制人身自由的意思。

楊偉東認為,地方政府通過紅頭文件的形式建立這樣一種「訓誡中心」,以限制上訪者的人身自由,既違背《行政強製法》,也違背《信訪條例》本身的規定。「連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都沒有權力來限制人身自由,一個縣政府或部門下發的文件顯而易見是沒有權力限制人身自由的。」

「訓誡」不等於限制人身自由

對於「訓誡」一詞的定性,《信訪條例》裡有明確的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楊偉東教授表示,在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一般情況下,「訓誡」都被視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而這種措施帶有現場制止的性質。譬如,上訪者現場辱罵工作人員,因而對其進行一種現場的批評教育,這種處置措施本身並沒有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因素。

「在《信訪條例》中,訓誡更多地應是一種比批評更為嚴厲的教育和督導,是一種現場的處置措施。」楊偉東解釋,即便在《行政強製法》中,也不能將「訓誡」一詞簡單地理解為限制人身自由。

與信訪制度改革相悖

楊偉東認為,這種做法也不符合新一輪司法改革對信訪制度的定位,即要用法治的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河南多地用這種沒有法律根據的一個低層級文件,在實踐當中通過這種類似勞教的形式來解決問題,實際上只會加劇社會矛盾,不利於信訪的處理。

可以看到,這些文件中都加了「非正常信訪」,隱藏的含義就是說這是一種沒有道理的信訪。地方政府應更多地考慮如何引導這些「非正常信訪」回歸到一個正常渠道,確實發揮出信訪機制的作用。

對於解決這些「非正常信訪」,建立「訓誡中心」不僅起不到積極作用,反而會起到負面作用,會走向另一個極端。

楊偉東指出,在信訪制度改革趨勢已經逐漸明朗的情況下,很多地方已經明確地取消了「信訪排名」,勞教也已經廢止。人們該更多地反思如何處理糾紛,不應當把矛盾擴大化,而應當利用現有的包括信訪在內的矛盾解決機制,譬如暢通信訪渠道,切實發揮信訪的功能和作用。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讓公眾和信訪當事人感受到地方政府解決問題的誠意,不應讓人民感受到恐懼和不安。

地方政府應主動糾正

對於如何糾正地方政府違法創設「訓誡中心」這個問題,楊偉東認為,首先要從源頭上的糾正,即立法者要正本清源地說明《信訪條例》當中的「訓誡」的具體含義。

其次,當地政府應該主動自覺地對這種行為予以糾正。糾正的具體方式有兩種,一種就是通過上級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對已發紅頭文件進行撤銷,譬如如果是公安局發的文件,可由縣政府或上級公安機關撤銷;如果是縣政府發的文件,則可由市政府、省政府對其予以撤銷。另外一種解決的方式是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即如果某一個人被訓誡了,被實際限制人身自由了,對於這種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同時,可對依據的相關文件一併提出復議。

      責任編輯: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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