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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終極目標:彰顯公平正義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0-21]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中共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了建設法治中國的目標任務,權威法學家、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主任張�琱s教授認為,四中全會是對三中決定的進一步接續。那麼究竟什麼樣的國家才是「法治國家」?他在採訪中多次提到,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其最終目的就是要讓人們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任何社會矛盾都可以通過法治來解決。在他看來,「法治國家」至少要有三個要點。

化解社會矛盾

張�琱s認為,法治國家就是依照法律處理國家政務的治國方式。與這種治國方式相對的是「人治」。「人治」是指執掌國家權力者主要依據自己個人的判斷、好惡去處理國家政務。他認為,「法治國家」至少包括三個要點:現存的法律得到包括各級官員和普通民眾的普遍遵守;人們所遵守的法律是良好而完備的法律;具備使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的、體現�茪壑u、制約的國家權力結構形式。

「簡而言之,就是令社會大眾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張�琱s說:「不可否認,當今社會民眾怨氣不少,普通民眾對官員和公權力的怨氣,普通民眾之間不同階層、不同利益群體的矛盾,這些問題的解決最終都要有賴於法治,不要法治的處理社會矛盾的方式是非常失敗的。」

防範濫用公權

張�琱s認為,法治也是唯一、良好、有效地對專職性的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的官員們加以控制和防範的辦法。首先是由人民選舉產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們集會制定法律;其次是將所有的國家機構的權力範圍、權力行使方式程序、各機構的官員產生方式、違法行使權力的責任都用法律加以規定,要求所有的國家機構、官員們遵守法律;其三是由專門的機構對違法、犯罪、失職的官員加以監督和查處,根據既定的法律程序追究其責任。

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對官員們的權力加以規範、約束,對違法失職者加以追究,通過保障人民對官員們的監督、約束的權利,來防止官員們利用手中的權力牟利於己、加害於民。這種防範、控制方法,就表現為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聚焦四中全會
      責任編輯:阿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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