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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惡意宣誓不嚴懲 將重創香港法治基石

2016-11-02

【文匯網訊】「青年新政」成員梁頌恆、游蕙禎因宣誓引發爭議和司法覆核,特首梁振英昨日表明,不排除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均認同,倘香港立法會或香港法院未能自行解決這大是大非問題,通過人大釋法去解決香港未能釐清的法律問題絕對是可接受的方法,是能讓香港重回正途、減少社會震盪和衝擊的上上之策。

中評社11月2日發表社評《惡意宣誓不嚴懲 將重創香港法治基石》,以下為全文。

香港兩名候任立法會議員員梁頌恆、游蕙禎在宣誓入職時惡意更改誓詞內容,蔑視法律、侮辱國家、侮辱民族,引髮香港各界高度憤慨。特區政府已經就此申請司法覆核,各界正對11月3日的聆訊拭目以待。

我們認為,如果對於梁頌恆、游蕙禎的惡意宣誓不能依法懲處,必將重創香港的法治基石。無論從堅持香港的法治精神、維護香港的法治環境的角度,還是從港人的切身利益、港人的國家民族觀念的角度,對梁游二人的惡意宣誓,都應該依法加以嚴懲。

首先,法治精神被視為香港的核心價值,絕對不能任憑政棍與政混肆意踐踏。對於法治精神,我們港人不應只是停留在心理驕傲的層面,也應該充分地意識到與法治精神密切相關的法治環境,對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與未來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價值,與每一名在香港安身立命的公民都是利益攸關。在傳統的支柱產業優勢逐步減弱的今天,法治精神、法治環境對香港社會的經濟繁榮來說更顯重要,需要加倍珍惜。如果法治環境受到嚴重破壞,對每一個香港公民,將不會僅僅是心理層面的衝擊,而是必將對我們的切身利益產生嚴重損害。

其次,對過往違法言行的姑息放縱,給今日梁游二人敢於在立法會這個莊嚴之地惡意宣誓創造了條件。應該說,梁游二人今天的膽大妄為,並非「一步到位」的,而是激進分子們經由一次次的「探針式刺激」逐步強化了勇氣。正是由於過去幾年一些激進分子的違法言行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才有了今天的肆無忌憚。從最初的街頭揮舞龍獅旗不受壓制,到招顯聰等四人於2013年12月衝擊駐港部隊總部而被法庭輕輕放過,直至佔領中環主要組織者至今逍遙法外以及接受大量不明捐贈的諸多政客不受追究、旺角暴亂的一眾暴徒亦未見嚴厲懲罰,已經嚴重損害了香港的法治環境,扭曲了香港社會的法治精神,更變相鼓勵了違法亂紀者的囂張氣焰。犯罪成本如此之低,讓一些希圖迅速成名的政混,紛紛選擇以簡單粗暴的激進操作,一次次踐踏港人的心理底線。梁游二人在立法會就職典禮這種嚴肅的場合,敢於公開、侮辱侮辱國家民族,就是姑息放縱的結果。

其三,絕大多數香港民眾,對於梁游二人踐踏法律、侮辱國家、侮辱民族的言行是堅決反對的。10月26日上午, 「反港獨、反辱華大聯盟」在立法會示威區萬人集結,群情激憤,已經在在表達了主流民意對於褫奪梁頌恆、游蕙禎二人立法會席位的強烈意願。香港特區政府及司法界、立法會,包括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領導者的特首,都應該正視民意對嚴懲梁游二人、取消二人議員資格的強烈要求,必須依法對梁游二人的違法行為加以嚴懲。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誓言格式則由《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內容如下:「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而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不遵從的後果」:「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在對待梁游二人應否再次獲得宣誓機會的問題上,無論反對派還是其支持者,包括介入此案的法官、律師,都應該明白,這並非是單純的政治對峙,更重要的是,香港還要不要堅持法治精神?還要不要法治環境?

應該說,面對梁游二人踐踏法律、侮辱國家、侮辱民族的言行,從立法會、司法機關到特首,都應該責無旁貸地堅持香港的法治精神、維護香港的法治環境。

第一,從立法會的角度講:香港特區的任何機構包括立法會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立法會主席不僅需要主持立法會的會議,也需要秉持嚴格的法治原則以維護立法會的尊嚴,使立法會作為特區的立法機關,能夠在日常的運作中能夠高度體現法律精神。在梁游二人的宣誓問題上,由於二人的惡意宣誓毫無疑問已經違法,且大多數議員反對二人再次獲得宣誓的機會,如果立法會主席不能秉持公義,尊重立法會內多數人的意見,無視社會主流輿論要求將梁游二人踢出立法會的意見,力圖為二人再次宣誓創造機會,那麼他在未來四年的任期裡,不僅難以得到占立法會多數的建制派議員的堅定支持,也將難以得到北京的信任。一個得不到多數議員堅定支持的立法會主席,其今後的任期無疑將非常艱難。而梁游二人敢於在宣誓環節就無視規則,也是根本沒有把立法會主席放在眼裡;如果二人獲准再次宣誓並成為本屆立法會議員,對立法會及立法會主席的尊嚴必將是無窮的災難。某種意義上說,26日反對派議員「護送」梁游二人進入立法會、主席要求二人離場被無視、大批記者衝進立法會議事廳內採訪,最終作為主席的梁君彥不得不宣佈因為無法恢復會議廳秩序而休會,就是立法會及立法會主席失去尊嚴的真實寫照。

第二,從司法的角度講:香港的各級法院也要秉持法律原則,不能應為個人的政治取向而不顧法律原則、廢棄法律精神。以招顯聰一案為例,當時明明是4人膽大妄為衝擊駐港部隊的軍事禁區,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回歸之後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對衝擊軍事禁區者依《公安條例》的授權警衛可以實施逮捕,而裁判官竟然「指解放軍持槍,三名被告未有顧及自身安危是非常不智,但考慮他們只為表達意見,並無作出破壞,被判入獄2星期、緩刑12個月;兩認罪的被告各被判罰款2千元」。這樣惡意挑釁中央政府管轄權的罪行,連招顯聰自己都表示「法院輕判沒想到」。如今香港社會之所以對法官將如何判決梁游二人無視法規、踐踏法律、侮辱國家民族的言行普遍擔憂,就是因為多年來香港的司法判決,有很大的比例對那些以「民主」名義作亂的肇事者「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變相鼓勵了急於成名的政棍、政混們不斷以更加激烈、出位的言行博取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法律的一個題中應有之意就是伸張正義、維持社會秩序,面對條文明晰的法律法規,面對無可抵賴的惡意宣誓、面對要求依法懲處梁游二人侮辱國家民族言行的香港主流民意,香港民眾絕不希望僅僅看到法庭上的口舌之利,更沒有人願意看到辯才的炫耀超越道義的擔當。為了香港的長治久安,為了香港的穩定前途,所有涉入此案的司法界人士,都應該真正秉持法治精神,對梁游二人蔑視法律、侮辱國家、侮辱民族的惡意宣誓,給予公正的審判。

第三,行政長官作為整個特區的最高首長,必須以維護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長期繁榮穩定為第一要務,對破壞香港法治精神、危害香港長治久安的行為一定要給予堅決的壓制。從特區政府的層面現在已經走了非常正確的一步,針對梁游二人的惡意宣誓要求終止他們再宣誓。而作為整個特區的領導者,特首應該也必須正視並順應絕大多數港人的意願,要求特區的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認真領會《基本法》的精神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明確規定,依法認真對待特區政府律政司的法律行動,堅決將這兩個蓄意擾亂香港的法治環境、蔑視中央政府、不遵從《基本法》的法律原則、侮辱國家民族的害群之馬,驅逐出立法會,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

必須強調的是,在維護國家與民族的尊嚴、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與環境的大是大非面前,香港主流民意已經明確無誤地展示了一致的願望。如果不能成功阻止兩位視法律法規如無物的政混進入立法會,必將後患無窮。他們不僅將持續阻礙立法會的正常運作,還會通過踐踏法治精神、破壞法治環境從而重創動搖香港維持繁榮穩定的重要基石。

而最終受害的,是所有真正以香港為家的港人。

責任編輯: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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