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原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鄭赤琰
周庭參選立法會補選,被選舉委員會取消資格,有立法會議員在答問大會上追問特首林鄭月娥是否剝奪周庭終生參選的資格,在追問時還指選管會此舉不民主。林鄭回應說無人能在此時作出這判斷,選管會作出決定時,她人在外國沒參與其事,獲聞其事後她也會尊重選管會的決定。
顯然在立法會仍有不少「泛民」認為DQ周庭違反民主,但要指出的是,他們面對到這事時,卻必須嚴守分寸,不能以為自己是民選議員,在議會的言行可以受到議員特權的保護。不錯,議員議事時可暢所欲言,甚至像「拉布」那樣把政府許多重要提案擱淺,外界對此種行為雖感不滿,但也拿他們沒辦法。可是像「港獨」、「本土自決」、「民主自決」等任何有觸及分裂國家主權的危險議題,是作為特區的香港絕對不可越過「紅線」。
絕不可越過政治「紅線」
香港根本沒有丁點的權力可以作出「港獨自決」,特區行政首長沒有這權力,終審庭也沒此權力,立法會也一樣沒此權力。也正是因為沒權,任何犯權之舉要受到法律制裁,以至失去議員資格,是法律所使然,不是特首或司法人員可以感情用事的,作為立法會議員更不可能不知道這個道理,像梁游等六人被判定失去當議員的資格,正是因為他們觸犯了國家主權的底線,咎由自取,與人無尤。
如果現任立法會議員認不清楚國家主權是冒犯不得的,仍一味以為自己是在民主選舉由選民一人一票選出來的議員、以為民主的名堂可以超越國家主權,則是大錯特錯。
記得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曾在報上撰文認為「主權在民」,以為由人民選出來的議員可以在言行上超越國家或政府的權力,因此主張「港獨」或「本土自決」,「民主自決」,是人民授予的權力,有何不可?他這種論述是一種嚴重的誤導,因為人民不等同國家,只有國家擁有主權,人民不能等同於主權,只是國家要件之一,和土地一樣,都是國家組成的要件。為何國家都享有主權的權力?那是用來界定國際間國與國之間的平等身份,擁有主權獨立的國家便可不受外國干預,大家平等身份,外國不能以自己一國的看法不同而去干涉他國的內政,必須完全遵守國際法所訂的法制標準處理國與國的關係。總之,一句話:只有國家擁有主權,如果人民等同於主權,人民利益分歧豈不把主權支離破碎嗎?不但人民不能等同主權,連代行主權的工作也要交給政府,正是因為人民是利益的受體,不能擁有主權,道理非常淺顯,要由人民選舉政府去執行主權以表大公無私,道理也是淺顯的事。如果議員有這種基本認識,便不會犯上樑游等人在立法議會內盡情去冒犯國家主權了。
說到「自決」,不要以為用「民主」去包裝,便可以瞞天過海了。首先得指出的一點是,「民主」再神聖,也不能用民主來否定國家的主權完整不可侵犯。世界上奉行民主的國家無處不在,但絕對不會用民主來自我否定自己國家的主權,哪怕是有的國家會出現主權分裂的情況,但他們在分裂國土一分為二或三再重行立國,也都不能沒有其國家主權,否則沒有主權的國家,人民的權利也會變得一無所有。由此可見「民主自決」之所以引起選舉主任嚴重關注,並要採取行動去取消持有這主張的人的參選資格,背後的重大關係。
選舉主任決定合憲合法
就「民主自決」一詞來理解,首先得指出的是,「自決」常慣用在領土與人民的主權自決。在一國的制度下,民主的活動與訴求可以很廣,也會有具體的機制來滿足人民民主的要求,因此民主訴求本身就可以充分利用現有機製得到他們的訴求,根本扯不上什麼「自決」不「自決」的問題。就好比人要活下去,有其數不盡的方法追求活下去,根本不必高嚷「我要活下去!」否則如此高嚷特嚷,維持治安的警員非把他拘捕調查不可。為了確保其活下去會否正常,一般的處理,警方還會把他送給精神科醫生檢查,待確保無事後,才會讓其當成正常人活下去,不加追問,如果他仍舊不改,仍要不斷嚷�茩n活下去,最終會被當成神經有問題,把他關起來,以免危害他人的安全。
選舉主任之所以要取消主張「民主自決」參選者的資格,只是出於看到主張「民主自決」的參選人,不是一般民主訴求的正常行為,正如過去參選者有人高舉「本土自決」,一旦當選進入議會竟然採用違法宣誓、倒插旗、主張「自決」等言行,最後被控上法庭而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有見及此先例,選舉主任自知過去聽之任之的處理方法大有檢討的必要,而且也明知主張「港獨」與「自決」的團體不會因此退縮,還會不斷派人去參選,以圖達到他們破壞議會制度實現「主權獨立」的最終目的。與其事後處理,不如防患於未然,基於這做法,最後決定取消周庭的資格,符合程序更符合憲法與法律的要求。若查有實據,「泛民」議員便得小心他們的言行,否則把自己捲入「自決」或「港獨」的泥坑,悔之晚矣!思之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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