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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以DQ作補選主題必敗無疑

2018-02-06

文| 陳光南 資深評論員

距離立法會補選日子愈來愈近,反對派面對�茪銕馫v不斷下跌,開始轉變選舉策略,決定以「港獨」代表被DQ為藉口,企圖將補選騎劫成「公民投票」。顯然,這是一個非常愚蠢的決定,它只會更加暴露反對派勾結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挑戰基本法和國家的主權,試圖破壞「一國兩制」的野心。這種做法必然嚴重脫離社會上追求和平穩定的主流民意,讓市民更清楚地看到「港獨」的危害性,使得反對派的所謂「悲情主義」的選舉策略全面崩潰。

歐盟早前發表聲明關注「香港眾志」周庭被DQ、美國國會議員提名「雙學」三人競選諾貝爾和平獎,這些舉動不單是外國勢力粗暴地干涉香港內政,更企圖讓「港獨」和「自決」勢力在議會內捲土重來。

最近,陳方安生跑到美國領取人權獎時,繼續誣衊中央政府,挑撥中國和世界各國的關係,煽動其他國家圍堵和孤立中國。她甚至呼籲英美官員、議員前來香港,出席反對派各種反對中央政府的政治活動,企圖把香港變成西方勢力的反華政治活動基地。這必然使香港永無寧日,香港人則無辜付出慘痛的代價。

外國干預令市民反感

美英勢力高調介入香港的內部事務之中,完全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原則。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可以任由外國勢力介入當地選舉,甚或操縱代理人參選;當代理人被褫奪參選權後,更不會向外國的政治威脅妥協。

反對派認為,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進行釋法是不公義、剝奪人權。但這種說法放諸美英也是站不住腳的,如果美國總統或議員參選人,公開表明不支持憲法,主張個別州份或城市獨立,秘密收取外國人的捐款,他可以當選嗎?他不會受到檢控?若英國政黨主張聯合外國勢力推翻君主立憲制,挑戰憲制性的文件,結束「議會至上」的制度,這個政黨的議員還可以當選嗎?

《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簽署一份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之提名表格,否則「不得獲有效提名」。這項法律規定有兩點需注意:第一,它是一個實質而非單是程序上或形式上的要求。第二,「擁護」(uphold)和效忠(swear allegiance)是一種相當高的政治標準。這意味�茩埥鴾H必須接受基本法和特區存在的事實,而且要積極地、實質地維護基本法和特區制度,候選人不能採取一種中立或可有可無的態度,更遑論嘗試挑戰、推翻「一國兩制」或基本法。

選舉主任依法作出決定

反對派又說,選舉主任沒有權裁定參選人的立場,褫奪其參選資格。這種說法完全違反香港的選舉條例。選舉主任的權力沿於《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4)條規定,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任何適當的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提名是有效的。因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要求香港所有公職人員,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擁護基本法,這是加入建制的政治品格條件。

正因為如此,挑戰基本法、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主張領土分裂者,不可能真正履行基本法,所以他就沒有加入建制的條件。而選舉主任就是執法者,他執行的法律就是選舉條例,如果參選人認為選舉主任的決定不公平、不正確,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香港並不是一個國家,如果陳方安生和美英政府將香港視作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並非中國主權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並把香港的選舉制度等同一個國家的選舉制度,完全是大錯特錯的,更沒有憲法和基本法的根據。外國勢力的高度介入香港選舉,恰好證明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一零四條的必要性。反對派借外國勢力的支持安排選舉工程,只會大失人心,終招致選舉失敗。

責任編輯:于岄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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