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27] 無罪被羈押200多天 索賠5萬元
【文匯專訊】福建人陳某於兩年前被廣州增城法院逮捕,關押了234天後才得以洗脫罪名。二審改判無罪的陳某要求原審法院支付他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廣州中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2年1月7日,福建人陳某突然遭到廣州增城法院的羈押,隨後不久被宣佈執行逮捕。此時,他才知道自己被原僱主許某以侵佔罪告上了法庭。許某起訴稱,陳某從2000年4月開始在他開設的石雕工藝廠工作,在陳某負責工藝廠對山田村盈園公司工程的財務工作期間,侵佔並揮霍了11萬元,並隨即潛逃,造成工藝廠生產和經營上的重大損失。許某向法庭提交了陳某領款記錄本等證據。
而陳某辯稱,許某給他的錢,他已經用於支付工人的工資和貸款,在離開工藝廠回家時已經和林某結清了,林某是許某的連襟兄弟,也是該公司的主管之一。陳某提供了有林某親筆簽名的清算收條等證物。廣州增城法院以侵佔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賠償許某103925元。陳某不服,上訴到廣州中院。
2002年11月19日,廣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增城法院重新審判。2003年5月19日,增城法院重審認為許某指控陳某犯職務侵佔罪證據不足,判決陳某無罪,駁回許某要求陳某返還11萬元的訴訟請求。
被改判無罪的陳某要求增城法院賠償其損失5萬元,因為從被羈押到廣州中院發回重審然後獲得取保候審,他被增城法院限制了234天的人身自由。增城法院承認對陳某作出了錯誤逮捕,但根據國家有關職工日平均工資的標準,法院決定只賠償陳某13087.62元。
陳某認為1.3萬餘元僅是對他的人身自由作出了賠償,並沒有對他因被錯誤逮捕和關押而產生的誤工費和精神損失進行賠償。於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要求原審法院支付他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廣州中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將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