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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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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4] 財政部解釋個人股息紅利減免政策

【文匯專訊】據國家稅務總局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4日發佈《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將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減免稅政策有關執行口徑做了進一步解釋。

 補充通知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文)下發之日後(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符合上述規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按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稅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並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財稅[2005]102號文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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