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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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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認為警察開槍須慎之又慎


http://news.wenweipo.com   [2006-04-08]

【文匯專訊】日前,南方某市領導在治安形勢分析會上要求,干警要敢於履行職責,用法律武器打擊犯罪。尤其是在執勤中面對「砍手黨」等團伙嚴重威脅群眾和干警安全時,干警要敢於開槍,否則,「那是民警的悲哀」。此言一出,讀者和網友反響強烈,在有近萬名網友參與的調查中,八成以上的人讚成「警方要敢於開槍」。

 警察什麼時候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有明確規定,「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武器」的有15種情形。《條例》第10條規定了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可同時又有例外,如「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有網友說:「這讓執行任務的警察陷入迷惘與進退兩難的境地。在大部分的緊急時刻,執行任務的警察,既沒有時間、也很難判斷這個突發事件會不會發生更為嚴重的後果。」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大偉認為,能否開槍要把握一個原則:對那些窮凶極惡、持槍施暴的要依法給予嚴厲打擊,該開槍時必須開槍,決不手軟;但可開可不開、兩者界限不清的時候,必須持謹慎態度。「警察在與犯罪嫌疑人搏鬥的時候,往往是以生命為代價。我們講執法為民,講警察的正規化建設,但同時也必須要理解警察的工作,他們的生命同樣很寶貴。」王大偉說,「因此,警察在處置突發危險事件時,要依法擁有適當的自決權。」

 「應該說,我國對警察使用武器的規定比較詳盡,也具有操作性。比如鳴槍示警後方可開槍,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警察命令或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都應當立即停止對他使用武器。」王大偉表示,「當然,根據形勢變化、不同情形細化有關規定,使其更具實踐指導性,對『執法必嚴』是有幫助的。但是,絕對、過分的細化就意味著機械和孤立。警察在執行具體任務時,不可能在瞬間準確判斷危險程度。因此,當不開槍不足以制止爆炸、槍擊等暴力犯罪行為時,警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應該擁有開槍與否的自主判斷權。這一點,社會要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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