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匯專訊】溫家寶總理日前簽署第480號國務院令,國務院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條例對違法經營等行為作出明確的處罰規定。
條例明確,違反條例的規定,出口《管制清單》所列有關技術的,由商務部給予警告,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偽造、變造、買賣核出口許可證的,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核出口許可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核出口管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