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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海南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最近受理一件飛行員辭職引發航空公司索賠600多萬的案例。
阿剛今年40多歲,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他從部隊轉業以後,就到海南省某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航空公司)從事飛行崗位工作,至今從業已有10年多。當初參加工作的時候,他與該航空公司簽定了《勞動合同書》,該《合同書》第1條就明確規定:「合同期限類型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書》對合同終止時間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據阿剛介紹,在航空公司工作10多年來,他所得到的工資等收入總共有100多萬元。由於某些原因,他不想在航空公司工作,於是便於近期向航空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向公司提交了正式的《辭職報告》。但是,阿剛的辭職申請並沒有得到航空公司的准許,航空公司沒有給他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與公司協商不成,阿剛便向海南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航空公司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阿剛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以後,航空公司也向海南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要求阿剛向航空公司支付培養補償費、違約金共計人民幣600多萬元。拿到航空公司600多萬元的索賠要求,阿剛陷入了一片苦惱之中。
航空公司方認為,航空公司培養一名飛行員需要支付巨額費用,包括(1)培訓類費用,主要有改裝費、本場訓練費、檢查費、為本場訓練檢查支出的教員小時費、航班帶飛費用等;(2)管理費用,依據2005年公司管理費用測算,每位飛行員的管理費用約為5.5萬/年;(3)空職成本;(4)重置成本,依據民航人發(2005)104號《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的規定,重置成本按照飛行學員70萬元,副駕駛(成長週期5年)105萬元,正駕駛以上210萬元計算。按照上述測算方法,航空公司對阿剛的飛行員養成費用進行了測算,阿剛的養成費用近600萬元。航空公司還認為,阿剛的辭職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書的規定,給公司帶來了損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針對航空公司的賠償要求,阿剛的代理律師認為,如此多的賠償要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沒有對培訓費用進行特殊約定,那麼就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應該轉嫁到勞動者的頭上。
「600多萬的索賠,對我來說無疑是一個天文數字,我怎麼能夠賠得起。」11月30日,阿剛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充滿了苦惱。他告訴記者,按照他的收入水平,10年來在航空公司賺到的錢,全家人不吃不喝也就是100多萬元。他是家裡的經濟支柱,全家人的生活費用,孩子的上學花費,父母的養老費,等等,一切開支基本上都由他一個人支付。目前,他的經濟壓力很大,如此巨大的賠償金額他連想都不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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