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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新華網報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察部21日通報了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11·21」包頭空難事故調查處理結果,認定是一起責任事故,12名責任人受黨紀、政紀處分。
安監總局、監察部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公佈了事故原因:飛機起飛過程中,由於機翼污染使機翼失速臨界迎角減小。當飛機剛剛離地後,在沒有出現警告的情況下飛機失速,飛行員未能從失速狀態中改出,直至飛機墜毀。
事故調查組認為,飛機在包頭機場過夜時存在結霜的天氣條件,機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飛機起飛前沒有進行除霜(冰)。東航公司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和管理責任,東航雲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環節。責任人處理如下:
李豐華,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羅朝庚,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吳玉林,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張建中,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張廣運,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段生虎,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仲鎖高,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飛機技術管理部部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李俊明,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維修基地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殷克明,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飛機部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楊季宇,中國東方航空公司運行控制中心總經理助理兼運行部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徐帆,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飛行五部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洪飛,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昆明維修基地電器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004年11月21日,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公司CRJ—200機型B—3072號飛機,執行包頭飛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務,在包頭機場附近墜毀,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機組人員和2名地面人員)遇難,直接經濟損失1.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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