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3全文完)
第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已經寫入香港基本法,是中央政府作出的鄭重承諾。在適當的時候明確實現這一目標的時間,與中央政府支援香港民主發展的一貫立場是一致的,既是對香港社會有關願望的真誠回應,也是中央政府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體現。
第二,從公眾諮詢情況看,香港社會普遍希望能早日訂出普選時間表。行政長官報告在歸納諮詢情況的結論中提出:「綜觀立法會、區議會、不同界別的團體和人士,以及市民的意見,在作出全面考慮後,我認為香港社會普遍希望能早日訂出普選時間表,為香港的政制發展定出方向。」對普選時間表作出明確,使香港政制發展明朗化,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人士齊心協力地朝著既定目標邁進,有利於減少疑慮和爭拗,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促進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第三,在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不實行「雙普選」的情況下,2017年是可以開始實行普選的最早時間。2017年是香港回歸祖國20週年,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中期。到那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都已經進行了多次選舉,在循序漸進方面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的時間分別確定在2017年及以後,既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也是一項十分積極的安排。
第四,草案明確2017年先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隨後,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是香港基本法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框架已經作了規定,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後普選產生」,香港社會對此也有相當的共識。至於立法會全部議員如何實行普選,香港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香港社會意見分歧也比較大,還需更多時間進行討論。二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屬於重大政制改革,如同時進行,波及面太大,不利於政制改革的穩妥實施和保持社會穩定。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為主導,先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有利於維護行政主導體制,處理好行政與立法關係。
三、關於制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辦法的法定程式問題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及其解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每一次修改都需要經過五個步驟:一是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三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四是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五是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在本決定作出後,已經完成了上述五個步驟的前兩個步驟,將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時,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也需要按照上述五個步驟依次進行。因此,草案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及其解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會產生辦法和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
四、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如果不作修改繼續適用現行規定問題
在新法沒有獲得通過的情況下,繼續適用原來的法律規定,這是法制的一般原則。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如果不作修改,仍適用原來兩個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規定。草案第四條重申了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解釋的有關內容,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式作出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繼續適用上一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
五、關於行政長官實行普選時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問題
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長官實行普選時,候選人必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對於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行政長官報告表明,「較多意見認為,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可參考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組成」;「較多意見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以兩至四名為宜。」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草案提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草案明確這一內容的主要考慮是:第一,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是因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凝聚著各方面的智慧,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第二,香港回歸以來,選舉委員會已經進行了三次行政長官選舉,運作良好。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的這種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第三,香港社會較多意見認為,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參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明確參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有利於香港社會在行政長官普選辦法上達成共識。第四,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以多少名為宜,可以留待香港社會作進一步討論,因此,草案只原則提出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鋻於香港社會對立法會如何實行普選意見分歧較大,還需要進一步討論,因此,草案未涉及這一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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