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2)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並認真考慮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和行政長官報告,委員長會議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草案)》。現就草案的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如有需要,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以進行修改,並對修改程式作了規定。為了進一步推進香港政制發展,2004年4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根據行政長官的報告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特區政府經廣泛徵詢香港社會各界意見後,於2005年10月提出了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法案,但該修改法案未能獲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此後,特區政府通過所設的策略發展委員會繼續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進行廣泛討論,並在此基礎上於今年7月發表了《政制發展綠皮書》,進行了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基於公眾諮詢情況,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可進行修改。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草案第一條規定:「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維持不變。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草案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社會普遍期望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能有所改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沒有通過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法案的情況下,依照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規定,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可以作為邁向普選的中間站,以利於向普選平穩過渡。因此,草案規定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能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能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此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第二,從公眾諮詢情況看,在立法會內,支援2012年實行「雙普選」的議員不足一半,有半數議員支援不遲於2017年、2017年或之後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在18個區議會中,有超過三分之二區議會通過動議,支援在不遲於2017年或在2017年先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普選隨後。民意調查顯示,儘管有過半數受訪市民希望2012年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同時也有約六成受訪市民接受如果2012年不能普選行政長官,可在2017年實行普選;有過半數受訪市民接受如果2012年不能普選立法會,可以在2016年或之後實行普選。有超過15萬個市民簽名支援不遲於2017年及在2017年或以後普選行政長官,其中有超過13萬個市民簽名支援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行政長官報告在歸納諮詢情況的結論中提出:「在不遲於2017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大機會在香港社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據此,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2012年不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雙普選」或其中之一的「單普選」,而作出循序漸進的修改,是有民意基礎的,是適當的。
第三,香港基本法關於立法會功能團體選舉的規定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作出的一項制度安排。這一制度安排至今運作良好,實踐證明,它有利於香港各階層、各界別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考慮到目前香港社會對如何改進功能團體選舉制度意見紛紜,難於形成主流意見,有關制度安排暫不宜作出改變,因此,草案規定立法會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香港基本法附件二有關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規定,是與功能團體選舉制度相適應的,因此,草案規定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也維持不變。
二、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的時間表問題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幾年來,香港社會對什麼時間可以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一直比較關注,並普遍希望明確普選時間表,特區政府的有關諮詢也顯示在這一問題上的意見分歧逐漸收窄。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草案提出了香港政制發展的時間安排,即「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草案提出這一時間安排的主要考慮是:(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