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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07年12月26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12月12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以下簡稱行政長官報告)。12月17日,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議程,並送國務院提出意見。12月24日,常委會分組審議了行政長官報告。
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香港回歸10年多來,香港政制一直按照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軌道循序漸進地不斷向前發展,香港同胞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如何進一步推進香港政制向前發展的問題,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貫徹落實,關係到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和廣大香港同胞的利益,關係到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是一個必須審慎處理的重大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行政長官報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香港社會有關政制發展問題的意見和訴求,是一個積極、負責、務實的報告。報告中反映的香港社會普遍「希望能早日訂出普選時間表」,「特首先行、立法會普選隨後」,「不遲於2017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大機會在香港社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可參考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組成」,「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以兩至四名為宜」,「至於普選立法會的模式、路線圖及時間表,立法會、社會各界和市民對此意見紛紜,未能形成主流意見」等意見和訴求,是客觀的、符合實際的。多數審議意見認為,由於政制發展問題已經成為近年來香港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並引起了一些紛爭,為了使香港社會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現在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明確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作適當修改以及明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的時間表,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為,鋻於香港社會對政制發展問題非常關注,並已經過多年討論,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可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26日決定中所確定的原則作適當修改,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可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在此之後,立法會全部議員可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未完待續)
-->全國人大就香港普選問題決定的說明(3)
-->全國人大就香港普選問題決定的說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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