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1月9日,帶頭大哥案在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據新京報報道,檢方指控,王秀傑(帶頭大哥真名)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涉嫌非法經營罪,法院將擇日宣判。從目前檢方起訴的情況來看,與2007年7月,證監會對帶頭大哥案的通報情況有諸多不同。
犯罪金額驟減
證監會此前在對帶頭大哥案的通報中披露的數字是,2007年1月起,王秀傑曾設收費QQ群13個,開展收費證券投資咨詢活動,收費標準分別為3000元、5000元至37000元不等,涉案金額上千萬元。
但起訴書中認定的數字是,自2006年5月開始至2007年5月,王秀傑收取16名會員交納的會費,非法經營收入20餘萬元。
罪名數量減少
知情人士透露,2007年7月23日,帶頭大哥被捕前夜長春市檢察院曾與吉林大學多名學者和當地多名資深律師專家召開論證會,會上介紹王秀傑涉嫌5項罪名:詐騙罪、偷稅罪、虛報註冊資本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非法經營罪。
討論後決定以非法經營罪批捕較為準確。於是次日,檢察院以此罪名批捕王秀傑,但要求警方補充偵查其他幾項罪名。
而前日檢方對帶頭大哥的指控僅有非法經營罪一項罪名。更值得注意的是,因起訴罪名中並無內幕交易罪一項,以往備受關注的帶頭大哥案中是否有內幕交易問題,看來得到了否定的答案。
犯罪成員減少
證監會此前通報,王秀傑夥同十幾名其他人員,開展收費證券投資咨詢活動。媒體還曾報出畢某和郭某等等「帶頭二哥」級人物。
但目前開審的該案顯示,檢方僅起訴了王秀傑一人。1月5日,《21世紀經濟報道》援引知情人士的說法是,畢某和郭某都是經受不住王的誘惑被拉來入伙的,證監會依法對三人予以了行政處罰:王秀傑是罰款30萬,畢某和郭某各20萬,現在三人已被移送公安機關。
面臨處罰可能較輕
據瞭解,該案採取不公開審理。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王秀傑將面臨的處罰可能會很輕。《刑法》第225條規定,自然人犯非法經營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長春當地一位律師分析,如果普通的非法經營罪中,非法所得20萬不算數目重大,最多判兩、三年,但考慮到帶頭大哥的社會影響,法院可能會判得相對較重。
昨日,帶頭大哥的律師表示不便接受採訪,親屬手機關機未能聯絡。
昨日,帶頭大哥案中受害者組建的QQ群中,掛上了案件開庭的一篇報道,但無人發表評論。「過去就過去吧。對於這段經歷,大家感受都挺複雜的,但無人願意再揭開傷疤。」昨晚,當年以收費會員身份揭竿而起,率先開始「討伐」帶頭大哥的一位股民平靜地對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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