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正在廣泛徵求意見的《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由於明確規定境外金融機構控股中資銀行的條件之一為「直接或間接擁有該銀行25%以上表決權股份」,因此,使得不少人對「外資控股中資銀行的比例」問題產生了疑問。記者昨天從銀監會政策法規部獲悉,該份《徵求意見稿》的出台,並不代表將取消《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外資投資入股中資銀行的限制,而仍將按「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的規定執行。
記者在採訪該份《徵求意見稿》起草人時瞭解到,《徵求意見稿》與《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並不衝突。該人士指出,銀監會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出現了個別外資金融機構雖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實際上已經取得境內銀行相對控股地位的個案。為了加強和規範對這類取得相對控制權行為的持續監管,《徵求意見稿》對此提出了補充監管規定,是對這類行為審慎監管的加強和完善。此外,按照《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持有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東都需要經過銀監會審查批准。《徵求意見稿》對雖然沒有取得25%的股份,但擁有銀行實際控制權的情形及其審批條件也進行了統一規範。銀監會2003年頒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仍然適用。
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多次在不同場合強調,現行的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外資控股國內銀行沒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礙。但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要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該位起草人表示,銀行監管法規是一個嚴謹、完整的法規體系,對單項銀行監管政策或單個法規條文的理解要結合相關法規去判斷。《徵求意見稿》對中外投資人的涵蓋是科學的、必要的,也是審慎的。他還表示,銀監會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包括《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在內的所有銀行監管法規的討論。銀監會將在制定相關法規時一如既往地按照《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規定徵求意見,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法規的質量。銀監會將堅持履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相關承諾,並實施嚴格的審慎監管,繼續穩妥有序地推動我國銀行業的改革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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