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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國務院國資委11日公佈的《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為加強對中央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中央企業債券的發行,中央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中長期債券,應當先報其審核,獲准後再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發行申請。
《辦法》規定,除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外,央企中的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發行債券,也應在召開股東(大)會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將債券發行方案及相關材料報送包括國資委在內的全體股東,國資委出具意見後,由其股東代表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並及時將審議情況報告國資委。
《辦法》指出,國資委將根據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主要從企業主業發展資金需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資產負債水平、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建設等方面,對中央企業債券發行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或出具意見。國資委作出同意發行債券的決定、股東(大)會作出同意發行債券的決議後,中央企業按規定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發行債券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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