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西門子補償無故解僱員工135萬元,創下上海市解雇賠償之最;房地產公司副總向法院申請一紙支付令,討回欠薪20餘萬元;偽造學歷簽下勞動合同,不僅被判無效,還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日前,上海市勞動法學界專家公佈了《勞動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實施後,全國發生的十大典型勞動爭議仲裁案例。
135萬元:西門子炒員工賠償巨款
今年7月,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創下上海市解雇賠償之最。
案件經過:謝先生1995年6月進入上海西門子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工作,2003年10月擔任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安徽省總經理,今年4月18日,他被公司無理由解雇。
今年6月,謝先生向浦東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訴,要求恢復與西門子的勞動關係,遭到西門子方面的拒絕。隨後,謝先生向西門子提出300萬元的補償要求。經調解,雙方最終就補償135萬元達成一致。
《勞動合同法》適用條款及意義: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雖然《勞動合同法》對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設定了雙重上限,即經濟補償基數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確定,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但在本案中,謝先生與西門子方面自願達成調解協議,135萬元補償數額的計算更多體現了雙方的意願。
勞動法學專家表示,這一案件是對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個有效警示。不過,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天價補償」將不復存在。
20萬元:員工遭欠薪直接找法院
今年4月,徐匯區法院發出首例申請勞動報酬支付令,一家企業的副總討回欠薪20餘萬元。
案件經過:周先生12年前進入上海一家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任副總。今年3月,已拖欠周先生工資2年有餘的公司,寫下一份承諾書,承諾在今年4月4日前支付周先生的工資共計20萬元。但到期後,由於公司無意支付,周先生向徐匯區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
徐匯區法院在立案後第4天即發出支付令: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支付周先生20萬元工資及相關訴訟費用。
《勞動合同法》適用條款及意義:《勞動合同法》將民事訴訟中的支付令制度引入勞動爭議,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因此,勞動者無需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7萬元:學歷造假勞動合同無效
今年5月,上海市一中院就一起學歷造假案作出終審判決:徐女士返還公司補償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資,並賠償經濟損失,合計7萬餘元。
案件經過:幾年前,徐女士持偽造的復旦大學雙學士學歷,與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薪9000元,後增加到13000元。去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徐女士相當於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的代通金,共計65000元。
去年8月,徐女士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22萬餘元。9月,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學歷純屬偽造,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反訴,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還經濟補償金和多得的工資,並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適用條款及意義:《勞動合同法》首次明確勞動合同訂立中的知情權問題,第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行使知情權時,勞動者有如實告知義務。
因此,此案中徐女士偽造假學歷,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始無效。(中國經濟網-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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