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我們不要孩子,就是想合法地生活在一起!」當小剛與小華(均為化名)這對表兄妹手持絕育手術證明再去婚姻登記部門申請登記時,仍遭到拒絕,兩人遂以「干涉婚姻自由」為由將民政局訴至法院。記者從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駁回了兩人的訴訟請求。
事件:表妹為能登記結婚去做絕育手術
小剛與小華是表兄妹關係,他們的父母是一母同胞的親姐弟。表哥小剛與表妹小華年齡相差無幾,兩家又住得很近,小學、中學都是同班同學,上學時總是形影不離。初中畢業以後,兩人又一起到南方打工。在打工期間,為節省房租,兩人合租了一套房屋。在互相關心、互相照顧中,他們的感情迅速升溫,偷嘗了禁果。
2007年8月,兩人回到家裡,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結婚的請求,雙方父母受「舅表婚,親上親」傳統觀念的影響,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兩人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部門在得知兩人是表兄妹關係後,拒絕給他們辦理結婚證,並被告知,不給其辦理結婚證是因為法律規定禁止近親結婚,以保證子孫後代的健康。
「我們結婚不是為了要孩子!」為了順利結婚,小華當即到醫院做了絕育手術,並向醫院索要了絕育手術證明。2008年1月,兩人再次來到婚姻登記部門要求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登記部門仍然以相同的理由拒絕。
訴訟:癡情人狀告民政局「干涉婚姻自由」
「我們雖然是表兄妹,但做了絕育手術後,已不存在影響後代健康的問題了,為啥還不允許結婚?」小剛與小華對婚姻登記部門的做法感到不理解。
小剛與小華均認為,婚姻登記部門仍然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干涉了兩人的婚姻自由。兩人遂申請行政復議,但仍被拒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2008年5月27日,兩人向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民政局不作為,並要求婚姻登記部門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院審理後認為,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該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不允許隨意變通適用。原告小剛與小華是表兄妹關係,屬於婚姻法規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應禁止結婚。即使原告小華做了絕育手術,仍應當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而不能變通法律。據此,在判決中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表兄妹做絕育手術後能不能結婚
「一方做絕育手術後,到底能不能結婚?」儘管法院作出了判決,但這對表兄妹內心依然不服。
「根據婚姻法,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相互之間禁止結婚。」河南農業大學法律系主任楊紅朝認為:「婚姻登記部門拒絕為已經做了絕育手術的表兄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楊紅朝認為,「如果允許做了絕育手術的表兄妹結婚,那麼將可能出現更多血親間做絕育手術後結婚的情況,婚姻法相關規定的效力不僅受到削弱,而且也違背倫理道德。此外,如果他們結婚後要求做生育復通術,法律也很難阻止他們。事實上,法律允許或要求一對夫妻在有生育能力的情況下終生不育是不可能也不人道的,更不利於家庭幸福長久,社會也要為以後這對老年無子的夫婦付出更大的代價。」
對於表兄妹能否結婚,不少年輕人有不同的看法。一位在鄭州某高校就讀的大學生認為,法律不允許表兄妹結婚,是因為生下患有遺傳疾病的孩子的可能性較大,而這對表兄妹自願放棄生育,是對社會負責的一種體現,應該允許他們結婚,況且現在社會上流行「丁克家庭」,也就是只結婚不生孩子。
「從法律本身來看,表兄妹是否可以結婚在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有不同做法,但是禁止表兄妹結婚的不在多數。即使在中國,近代以來也不是禁止表兄妹結婚的,只是禁止其他近親結婚。」有法律專家舉例說,1950年的婚姻法並沒有禁止表兄妹結婚,只是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才規定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這實際是針對表兄妹婚姻。
「畢竟,從法律層面上禁止近親結婚,主要是從優生的角度出發,一方絕育後就不存在對優生的負面影響了,而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近親婚姻,法律更應體現更多的人文性關懷和『以人為本』原則!法律是沒有錯誤的,他們之間的感情也是沒有錯誤的!婚姻是愛情發展的產物,只要他們真心相愛,完全可以登記結婚!法律為什麼要強加干涉呢?」鄭州大學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社會學專家對此提出異議。
「我國法律不保護近親結婚,但表兄妹締結連理的也不少見,關於這方面的爭議從來沒有停止過。而隨著社會的逐漸開放,法律對於他人私生活領域的干預逐漸消退,這種變化不僅是法律人性化的要求,更是預防立法失誤的制度需要。如果當初的立法能夠再精細一些,一個釋法的條款就可以成全一對『苦命鴛鴦』,他們為了能夠在一起都絕育了,原來不讓人家結婚的法律基礎也就意味著不存在了,法律為什麼不能網開一面呢?難道非要他們處於非法同居狀態嗎?」這位專家說。(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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