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2007年,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接獲處理投訴2萬多宗;消費者委員會接獲投訴3.8萬多件;警方接到投訴4000多項……大都能做到投訴有門,投訴有果。
據人民日報報道,在香港有人形容,現代城市的管道線路再多,也不及香港的投訴渠道多。
買東西不中意,找消費者委員會;隱私被侵犯,找私隱專員公署;遭遇歧視,找平等機會委員會;見到貪污腐敗,有廉政公署;旅遊遇到欺詐,找旅遊發展局;政府行政失當,找申訴專員公署;警察執法不公,找警察投訴課……林林總總,方方面面,投訴渠道不下百餘條。
投訴內容涵蓋生活方方面面,投訴方式也隨投訴者所便。電話,寫信,傳真,電子郵件,網上留言,向媒體爆料,直到登門口述。各負責處理投訴的機構均積極通過報紙、網絡、熱線電話等多種形式讓市民瞭解其工作狀況。或定期不定期地公佈投訴現狀,給出調查結果,讓投訴渠道更通暢。
2008年,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接獲處理投訴20000多宗;消費者委員會接獲投訴38000多件;警方接到投訴4000多項……但投訴再多,大都能做到投訴有門,投訴有果。
消費投訴:再小的投訴也能討到說法
香港被稱為「購物天堂」,而香港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對於消費者投訴的處理機制相當成熟。
今年8月,家庭主婦鄧太太到一家洗衣店修改一套西服的褲長。店方收貨,答應3天來取,費用70元。3天後鄧太太前往取衣,店家卻說沒有做好,而且說「著急就拿回去好了」。鄧太太認為店家違約且態度生硬,於是打電話到消委會投訴。
兩天後,消委會來電告知鄧太太投訴成立,一位鄭先生將跟進調解,30天內會有結果。並告訴她聯繫電話及另一種可能,即如果店家不接受調解,鄧太太可到香港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狀告店家,消委會將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三周後,消委會告訴鄧太太,洗衣店總店經理已經表達歉意,承諾改進服務,請予諒解。鄧太太接受道歉,心中不快隨之釋然。
事實上,香港不但設立獨立運作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紛爭,還設立上千萬撥款的消費者訴訟基金,在必要時為消費者提供法律及經費支持,直到法院公正裁決。
私隱投訴:個人私隱專員公署保護隱私
2006年初,一所學校為了記錄出勤情況和提供午膳及圖書館服務而收集職員及學生的指紋。有學生向個人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調查後認為這一做法違反《香港私隱保障條例》,裁決校方立即停止這一做法,並銷毀已經收集的指紋。
這起事件的背後,其實就是香港對於侵犯個人隱私的投訴機制。
當然這種隱私的保護是否適當,還可以由法院來覆核。今年8月28日,高等法院判決國泰航空司法覆核勝訴,認為國泰航空要求長期因病請假的員工提供過去12個月的醫療記錄是合理的,私隱專員敗訴。
半年前,有員工認為公司的這一做法侵犯個人隱私,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私隱專員認為國泰航空違反《香港私隱保護條例》有關條款,遂向國泰航空發出通知,要求停止有關做法,並銷毀所有已收集的僱員醫療記錄。國泰航空不服,在向私隱專員公署行政上訴委員會申訴被駁回後,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最後勝訴。
對於政府行政失當,或者警察執法不公,市民可以通過申訴專員公署和警察投訴課進行投訴。
2006年4月,市民張先生因雙腳關節退化向社會福利署申請傷殘津貼,社會福利署受理職員王某推諉責任,協助不夠,張先生就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王某。
接到投訴,申訴專員公署立即調查,結論認為社署職員王某在程序上出錯,態度不夠友善,對於以服務弱勢社群為己任的政府部門而言,有負市民期望,責成王某向當事人道歉,並要求社署改進服務,提高效率。
投訴個人權益受侵犯必須給個說法,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和公益事件的投訴也不能含糊。1989年設立的申訴專員公署就專門負責處理市民對政府部門和所屬的18個公營機構的投訴。如投訴人對申訴專員公署的裁決還不滿意,則可循司法途徑,找香港高等法院主持正義。
處理不好:投訴的部門也會成為投訴對像
投訴有門,還要求處理投訴有效率、服務好。「現在電話繁忙,請留下你的口信或稍後再撥打」,若許久仍無回音,即屬於投訴範圍;「事件的處理不屬於我們工作的範圍,我們已經轉交有關部門,你自己可以去聯絡!」這種服務屬於「態度惡劣」,同樣會被投訴。
旅遊發展局的標準作業是,接到投訴當天,與當事人聯繫,再次確認其身份及投訴內容;2天以內,向被投訴商家瞭解相關情況,商討解決問題的途徑;7天以內,反覆與當事人溝通、磋商,達成初步共識;14天以內,形成解決方案;30天以內,投訴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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