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據新華網報道:中央軍委法制局有關負責人20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說,中國軍艦赴亞丁灣、索馬裡海域實施護航的行動,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作出的決定,也完全符合有關國際法的規定。
1982年通過、1994年開始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0條到107條專門規定了關於制止海盜的內容,明確規定締約國有義務在打擊海盜中進行合作。我國於1996年正式批准這一公約。
這位負責人說,公約規定,在領海以外的海域裡,任何國家的軍艦或得到政府授權的政府公務船舶都有權打擊海盜,而發生在一國領海以內的海盜行為一般被定義為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或海上犯罪活動,由該國享有充分的權利對其進行管理制裁。
由於索馬裡自1991年以來長期處於戰亂狀態,過渡政府沒有能力遏制其領海內的劫船行為,近半年來,聯合國安理會先後通過了1816、1838、1846和1851號決議,呼籲和授權世界各國到亞丁灣海域打擊海盜,並授權各國經索馬裡政府同意可以進入索馬裡領海。
這位負責人說,在這樣的法律前提下,中國派海軍艦艇赴亞丁灣、索馬裡海域實施護航的行動是完全合法的。他同時表示,任何國家參與護航行動的軍艦如果遭到海盜襲擊,都有自衛的權利。軍艦所護航的商船、漁船一旦遭到海盜襲擊,軍艦也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約賦予的權利對海盜進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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