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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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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晨2時 台高院撤銷釋放陳水扁裁定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12-28]

【文匯專訊】據「中央社」報道,台灣高等法院今晨2時撤銷台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裁定,高院認為陳水扁「無不予羈押之理由」,再度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並要台北地方法院應依「本裁定要旨」,妥適處理。

 在台高院撤銷台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裁定後,全案回到起訴後、陳水扁被送審接押狀態,因此台北地院最快今天下午就會再度召開羈押庭,由審判長蔡守訓的合議庭審理。

 高院裁定書指出,根據檢方起訴書及證據清單,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包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佔公有財物、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收賄及洗錢防製法等。

 其次,陳水扁今年7月24日、8月15日兩度赴特偵組應訊,以及9月赴黃姓少年法會時,確無隨扈隨行,顯示隨扈並無監管陳水扁的權力,且被告一家利用洗錢方式藏匿巨額不法所得於海外,均顯示被告有逃亡之虞,原審認定被告無逃亡之虞,有違理論與經驗法則。

 高院認為,特偵組在扁家搜得大批檢方辦案向「國防部」及「調查局」函調的密件,顯示被告有串證事實,尤其前「調查局長」葉盛茂通報扁家海外情資後,扁家即開始轉移或請人搬移資金,有湮滅證據的事實,且被告所為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刑事訴訟法重罪、逃亡、滅證3大羈押要件,本案3項兼備,原裁定無保釋放,有違司法正義實現。

 至於高院為何不自為裁定,高院發言人溫耀源表示,既然高院已撤銷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即回復原審法院處分前的送審狀態,是否羈押被告,自應由日後審理本案的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依職權裁量,抗告人(特偵組)促請高院自為裁定,依法不合,因此高院仍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裁。

 由於高院裁定書幾乎完全采認特偵組二度抗告所提理由,甚至在裁定書直言被告「無不予羈押之理由」、「原審法院(即台北地方法院)應本於法律精神及本裁定要旨,妥適裁處」,因此台北地方法院再次召開的羈押庭將備受關注。(來源:中新網12月28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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