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記者獲悉,東北高速律師昨日收到判決書,最高院對ST東北高(600003)丟款案做出終審判決,中國銀行河松街支行在接到判決書後10日內,須向ST東北高賠付2.93億存款及相應利息。
一審判賠中行不服
2005年1月4日,東北高速有關人員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在河松街支行對前者存款餘額進行核對時發現,巨額存款不翼而飛。而此前的《銀行詢證函》顯示,東北高速在該行的兩賬戶中共有存款餘額2.93億元。
與此同時,時任河松街支行行長的高山潛逃到加拿大。數日後,東北高速原董事長張曉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捕。
後警方查明,北京世紀綠洲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東哲與高山、張曉光均為好友,李東哲行賄張曉光,後者指令東北高速在高山分管的河松街支行開戶,而所存資金大部分被高山轉與李東哲使用。2004年12月31日前後,李東哲、高山先後逃至加拿大。
2005年1月,東北高速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此案最終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2008年3月17日,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由於河松街支行對東北高速的存款監管不力,使得東北高速存款丟失,造成東北高速合法權益受損,河松街支行應承擔法律後果,全額賠付存款以及相應利息。中行隨後提起上訴。
中行稱將擇機申訴
昨日,北京建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哲透露,最高院判決書內容顯示,即使本案所涉及款項的丟失,系因中國銀行河松街支行原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行為所致,但由於東北高速與中行河松街支行建立存款關係,而非與個人建立存款關係,故銀行內部人員犯罪所應承擔的責任,並不能排除單位的民事責任。因此,最高院判令中行向ST東北高賠付2.93億存款及相應利息。
對於東北高速原董事長張曉光,最高院認為,張曉光個人因應李東哲請求,利用職務之便指令東北高速在中行河松街支行開戶存款而受賄的犯罪事實,並不能證明東北高速所存款項的丟失,系張曉光與李東哲等人串通所為,故中國銀行河松街支行應對東北高速的存款承擔支付義務。
中行方面的律師昨日介紹,中行方面一直認為張曉光在丟款一案中,與高山、李東哲配合犯罪,因此將待高、李二人未來遣返回國,搜集到更充分的證據後提出申訴。依據法律規定,申訴期的有效期是終審判決生效後兩年之內。(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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