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田文華等四名高管今日8時起在石家莊市中院受審。面對指控,田文華承認「屬實」。
據中新網石家莊12月31日報道,2008年12月31日,三鹿事件系列刑案中最受關注的三鹿集團及原董事長田文華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與田一同受審的還有三鹿前高管原副總經理王玉良、原副總經理杭志奇、公司奶事業部原總經理吳聚生。
上午八時,本案開庭,能容納四百人左右的審判廳座無虛席。田文華身著印有「石市二看」字樣的黃色囚衣在兩名女法警的帶領下進入法庭,神情與往常無異。記者看到,同案三人均由兩名法警帶領進入法庭,其中王玉良坐輪椅出庭。被訴單位三鹿集團,由工會主席冉偉光作為訴訟代表人出庭。
在開始回答審判長提問時,田文華兩次被提醒大聲回話。被問及「在三鹿擔任何職務時」,田的回答略有停頓才低聲說出「原三鹿董事長」。隨後法庭詢問階段,田逐漸恢復語氣平穩,思路清晰。
控方起訴書中表述:被告單位三鹿集團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製品,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文華等負有直接責任,也應以該罪追究刑責。
面對指控,田文華承認「屬實」。她幾次表示,三鹿產品質量問題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當時對於歐盟檢測三聚氰胺標準「過於自信」。
她表示現在對三鹿銷售情況毫不知情,顯然並不知曉三鹿已破產事實。在回答辯護律師一個問題時,田承認自己的大女婿在三鹿工作,如果早知會發生這樣的事,就不會讓女婿進廠。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據銷售金額的不同有幾檔刑罰,其中最高為:銷售金額兩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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