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社報道,台灣官方三十日公佈陸資來台許可辦法,第一階段將開放一百項。
根據台灣「經濟部」向記者提供的文本,第三次「陳江會談」於四月底達成相關共識,為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經濟部」擬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自三十日起生效實施,並自同日起,正式受理陸資來台投資或設立辦事處的申請。
「許可辦法」主要內容包括:采「事前許可制」;設定「嚴謹管理門檻」,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三成,或對該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亦視為陸資;證券投資超過一定比率視同直接投資,陸企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如果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百分之十以上者,視為直接投資;訂定「防禦條款」;建立「後續查核機制」。
至於開放來台投資項目,依據「先緊後寬」、「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的原則進行檢討,並采「正面表列」方式分階段開放。第一階段開放項目,「行政院」已於六月二十九日核定,「經濟部」正進行發佈作業,同日(六月三十日)生效。
第一階段開放項目共一百項。其中製造業開放六十四項,包括汽車、紡織、橡膠製品、塑膠製品業等,占台灣製造業細項二百一十二項的三成;晶圓、TFT-LCD等暫不開放。
服務業部分,開放二十五項,占台灣加入WTO承諾開放服務行業一百一十三項的二成二;經轉換成台灣行業標準分類,共計開放服務業細項一百一十七項,占總體服務業細項的三成六,包括批發業、零售業、大陸籍業者來台設立船舶運送及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等。律師、會計師、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則暫緩開放。
公共建設部分,開放十一項,占相關類別分類八十一項的一成四。開放陸資以民間參與方式進行投資,但對於公共工程,其承攬部分暫不開放。首階段開放項目,「民用航空站及其設施」須位於航空站陸側且非涉及管制區,並明訂陸資持股比例限制;「港埠及其設施」明訂陸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投資總額下限;其他則為「觀光及遊憩重大設備」。
「經濟部」的文本稱,陸資來台投資相關規範及配套措施,還涉及陸資投資人及其眷屬在台的停留、就醫、就學、金融需求及購買不動產等,有關主管機關目前也已完成各項作業。
文本指出,截至今年五月,台灣累計核准赴大陸投資金額已逾七百七十一億美元;開放陸資來台,有助於兩岸優勢互補、互利雙贏。
三十日下午,台「經濟部」在此間舉行記者會,「政務次長」鄧振中等人就陸資來台作出說明。數十名記者到場採訪、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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