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300人以上的企業應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300人以下的企業,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或由職工和企業推舉調解員
據財新網報道,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擬規定,工會可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以解決爭議處理中最為薄弱的協商問題。
6月3日,人社部發佈《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勞動者可以請工會或委託其他組織和個人協助其進行協商,工會也可以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人社部指出,當前,企業內部尚未普遍建立勞資雙方溝通協商機制,勞動者的訴求表達渠道不暢。為解決這一問題,《辦法》對協商的主體、方式、時限、效力等作出具體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300人以上的企業應依法設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300人以下的企業,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或由職工和企業推舉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
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調解委員會除了具有調解勞動爭議,聘任和管理調解員的基本職責之外,還規定了調解委員會具有「建立爭議預防預警機制」、「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兩項職責。
同時,勞動關係三方對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責,即「共同指導轄區內企業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組織調解員參加勞動法律政策知識、調解技巧等專業培訓,提高調解工作能力;對轄區內企業調解委員會設立情況進行登記管理,對爭議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對於未成立調解委員會,且勞動爭議或群體性事件頻發,影響勞動關係和諧,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