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訊問,王留聚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經濮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調查證實,王留聚的行為「擾亂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對王留聚行政拘留5日。
王留聚的「強摟」行為被公安機關歸類為「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此外,因王留聚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濮陽市的形象,且事發當時為其值班時間、他擅自脫崗,濮陽市高新區黨工委依據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免去王留聚胡村鄉黨委委員、開州街道辦事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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