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002年至2009年3月,犯罪嫌疑人寧××在成都麗凱公司出任董事以及總經理期間,夥同該公司宋××、蔡××等人在沒有任何相關藥品許或生產資質的情況下,從省內外多家供應商處,購買生產「萊克多巴胺」所需的原料「對羥基苯乙酮」,以訂單形式生產、銷售「萊克多巴胺」。該公司從2003年起共計生產 「萊克多巴胺」 12399.3公斤,銷售金額達1580餘萬元;日前,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檢查機關批准逮捕。
2002年,萊克多巴胺被農業部列入《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隨後,「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稱,如若生產、銷售、使用農業部禁用目錄中的這些禁藥(包括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經營罪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辦案民警介紹,成都麗凱公司在銷售「萊克多巴胺」的過程中,通常是以隱藏其真實名稱,或換以其他化學品名稱的方式進行,其中銷往常州、廣州、上海等公司,同時也有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銷售給劉×等個人,縱容他人將「萊克多巴胺」用於國內銷售,謀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