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蓋有公章的材料中看到了這樣的內容:李昌奎的父親李順祥雖然承認人是他兒子殺死的,但經鄉、村兩級幹部多次做工作,就是以各種借口不拿出錢來賠償。村委會幹部只好跟鄉幹部一起,責令他們公開變賣處理鋼筋、水泥、磚、羊等財產,得到的21838.5元轉交給了受害人家屬。王家崇說:「安葬費就花了3萬多。這種賠償怎麼叫積極主動呢?!」
2010年7月15日,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昌奎死刑。記者電話聯繫了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陳昌,他表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提起上訴,案件交由上級法院審理。
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李昌奎死緩。記者聯繫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其新聞發言人、副院長田成有表示,雲南省高院目前已經高度關注此事,高院會認真審慎對待,一切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法定程序處理。
記者就相關問題咨詢了法律專家。這位專家表示,我國在案件審判上的二審終審制,決定了如要改變終審判決結果,要麼是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麼只能等雲南省高院啟動再審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