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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草案引發濫用擔憂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7-11]    我要評論

爭議1:什麼樣的患者應該強制收治?

草案明確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即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擾亂公共秩序」容易被濫用

著名公益律師、深圳「衡平機構」負責人、《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主筆人黃雪濤表示,「擾亂公共秩序」內容相當寬泛,《刑法》確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務罪」「招搖撞騙罪」等28個罪名,《治安管理處罰法》確定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則包含「破壞選舉」「追逐攔截他人」等20種行為。如果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使用條件,無疑存在被濫用的可能。

國際標準無「擾亂公共秩序」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軒表示,由於「擾亂公共秩序」詞義的開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濫用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給予治安、刑事處罰的借口,如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應對這一概念予以細化。在有關精神障礙患者強制收治的國際標準中,並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或「擾亂公共秩序的危險」這樣的條款。

採用「危險性標準」存在隱患

曾經參與起草《精神衛生法》的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認為,草案對非自願住院患者採用的完全是「危險性標準」,即只有當患者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時,才能強制收治。其實精神病患者中有極端行為的並不多,我國現有1600多萬重性精神病患者,只有10%左右有「危險行為」,大部分是胡言亂語、不吃不喝、裸露、妄想等。現在的規定有可能導致這些實際上需要治療的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

爭議2:誰有權力把人送進精神病院?

草案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監護人權力過大易出現惡果

黃雪濤認為,草案對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設計了監護人主導的原則,導致監護人權力過大。一旦進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親屬就自動被視為監護人行使監護權。

這種親權對成年公民自決權的侵犯,不僅在法理上存在嚴重漏洞,現實中也出現惡劣的社會後果。「深圳鄒宜均案」「廣州何錦榮案」「南通朱金紅案」和「福建陳國明案」都因家庭財產糾紛,當事人被近親屬以綁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黃雪濤建議,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患者,有權委託監護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訴訟及異議權利。

醫生有時候無法認定監護人

唐宏宇表示,雖然監護人在民法中的定義已經非常明確,但在操作上確實存在一些問題,這也是此次草案中的難點。「患者被送過來,我們作為醫生,有時無法確認送他來的就是監護人。」唐宏宇說,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但如果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間存在意見分歧,法律沒有提供必要的解決手段。一旦爭議出現,就需要醫生做出選擇,這存在一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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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Z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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