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曰「立信」。在國際交往中,誠信乃立國之本,在南海問題上我們同樣也要重諾守信。一方面要看到,南海之爭並不是我們與南海周邊國家關係的全部內容,雙方在政治、經濟以及地區安全等領域有著廣泛的合作空間。另一方面,在南海之爭中,我們既要強調維護南海和平與穩定是符合南海各方利益的,同時也要堅持我們在南海問題上的政策底線,即「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對於個別南海周邊國家出爾反爾,不講信用的言行,要堅決揭穿和抵制。
三曰「立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方面,解決南海之爭,需要能夠約束各方行為的國際法律、規範和準則。一是充分運用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相關原則,強化我維護南海主權的法理依據。二是堅持2002年中國與東盟達成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並在此基礎上努力達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南海各方行為準則》,以此規範和制約南海周邊國家在南海問題上的行徑,防止局面失控。另一方面,我們也應注意加強和完善我國應對南海問題的法律基礎。一是加緊與南海有關的立法進程,如制定《海洋開發法》等;二是進一步完善國內立法與國際法的相互銜接,化解可能的法律衝突;三是進一步加大我在南海的海上執法力度,以此加強我在南海問題上的法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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