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新聞記者,在地震災區採訪,我看到一排排嶄新的房屋;在貧困地區採訪,我看到了孩子們比以前好很多的穿著。在藏區採訪,我詢問一位藏族司機:「藏區的財政至少90%來自內地支持,如果鬧獨立,你這兩千元工資要減去1800元,只剩200元,你幹不幹?」司機不假思索地回答:「不幹,鬧獨立的人那是瞎胡鬧!」這些點點滴滴都是和中國人權相關的具體事實。
如果梳理一下人權在中國的發展歷程,會發現五個清晰的節點:一是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儘管沒有提及「人權」二字,但這次會議堪稱中國人權保障的新「原點」;1982年,中國第四部憲法列舉了28種公民權利,與西方幾無區別;1991年,首份「人權白皮書」發表,在這份文件中,「人權」被稱為「偉大的名詞」;2004年,人權入憲,「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國家基本義務;2007年,科學發展觀明確提出了「以人為本」的新理念,黨的十七大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寫入了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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