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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擬規定公共地方錄像監視可作刑控證據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7-21]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引述《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特區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律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法律草案規定,使用錄像監視系統的目的僅限於確保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尤其是預防犯罪及輔助刑事調查。該法律生效後,錄像所收集的影像及聲音可作為證據資料。法案須交立法會討論,法律生效後首階段將在各出入境口岸安裝200多部錄像監視攝影機。

梁慶庭表示,考慮到澳門未來將應對更多、更複雜的治安事件及更有效維護公共秩序,保安部隊和保安部門須配備精良技術設備,以增強行動技術的能力和合理安排人力資源,更有效預防及打擊犯罪,確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及安居樂業,特區政府草擬了《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於公共地方使用錄像監視設備。

梁慶庭表示,法案訂定使用錄像監視系統的目的,只限於確保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尤其是預防犯罪及輔助刑事調查。使用錄像監視系統須遵守合法性原則、專門性原則、適度原則和最少干預原則。法案訂定涉及處理及保護個人數據的事宜,應遵守《個人數據保護法》所訂的制度,保障私人生活隱私權、尊重基本法及其它適用法例規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及保障。

法案禁止在屬保護隱私或進行宗教禮儀的區域,安裝不論是否具備錄音功能的錄像監視攝影機,即使有關區域位於公共地方亦然。同時禁止錄音,但對維護及保護處於高風險的人及財產實屬必要者除外。禁止收錄直接及實時侵犯個人隱私的影像及聲音,或收錄了私人談話。如錄像監視攝影機可能收錄到涉及居所內部、居住樓宇或其附屬部分的影像及聲音,則禁止使用。必須在設有錄像監視系統的地方的顯眼處張貼公告,以確保公眾知悉系統的使用及負責處理數據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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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晨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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