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
廣東寫遺書公務員稱將向上級實名舉報腐敗
昨日南方日報刊發的《用遺書維權的公務員》一文,引起了讀者的高度關注。無論在博客中還是接受記者的採訪,當事人茂名市外事僑務局公務員朱國瑜一直強調,母親之所以死亡,是因為高州黨政幹部非法從事房地產開發,他們官官相護,利用手中掌握的強勢壓制弱勢群體,掠奪財富。
朱國瑜所指責的某領導司機凌遠國也在網上「喊冤」,他堅稱朱國瑜的母親死於心臟疾病,並以一般人格權糾紛為由將朱國瑜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誰是誰非似乎難以辨清,但高州市政府機關人員公然染指房地產開發卻是不爭的事實。
副局長以權謀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在關於反映「公務員、領導司機利用職權及官官相護」問題上,調查結論是「凌遠國作為高州市政府機關事務局人員,曾是高州市政府副職相對固定的司機,從2008年4月份起已不安排做領導相對固定的司機,成為機動司機。朱與凌等人的糾紛發生在2010年4月份之後,朱稱凌還是高州市某某領導的司機與事實不符。朱國瑜在互聯網上反映的問題,我市相關部門已依法依規作了調查處理,不存在官官相護問題」。
而朱國瑜點名指責的高州市政府機關事務局副局長劉淦飛參與房地產開發一事,記者通過多方求證已經得到正式確認。劉淦飛的另一個頭銜是高州市人防辦副主任。
據朱國瑜的網帖內容,夥同凌遠國直接參與房地產開發的黃豪,既是高州市建築設計院停薪留職人員,也是高州市某副局長的親戚。
另一個被捲入事件漩渦的政府公職人員是高州市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股股長廖捷。朱國瑜在網帖中稱,廖捷是直接參與房地產開發合夥人劉家駒的女婿,也即劉淦飛的妹夫。
據高州市紀委2010年12月22日作出的「關於凌遠國、劉淦飛違紀問題的通報」材料,2009年8月,劉淦飛的父親劉家駒和當時仍未辭職的凌遠國等3人合夥購買潘州東路162號房產建自建房。2009年10月,凌遠國在辦理報建手續時,弄虛作假,並在房屋未建好的情況下,違規將部分套房以商品房的形式出售給他人。
通報材料還顯示,在簽訂潘州東路162號土地及房屋轉讓合同時,劉淦飛在場幫助其父親劉家駒看過房屋轉讓合同並提出修改意見;在打算購買潘州東路162號地旁朱國瑜39平方米平房時,劉淦飛通過茂名的朋友兩次約見朱國瑜商量價格;在出現鄰居糾紛時,劉淦飛多次到市建設局找有關領導商量父親劉家駒等人建房的糾紛事宜。而在建房過程中,劉淦飛還幫助劉家駒辦理工程貸款等事宜。
高州市紀委認為,潘州東路162號雖然以劉淦飛父親劉家駒的名義參股經營,但劉淦飛與劉家駒存在直接利益關係,且參與了有關事宜,頂風違紀違法,影響惡劣。高州市紀委的最終處理結果是,給予凌遠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劉淦飛黨內警告處分。
南方日報記者同時瞭解到,高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的幹部梁偉福也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他被指在監管潘州東路162號建設工程過程中,對業主違規建地下室、首層超過規定高度的問題監管不到位。
1月14日,茂名市委書記羅蔭國對該事件作出第二次批示後,高州市關於朱國瑜反映問題協調處理工作組所作的情況通告中,依然維持了原來的處理結果。
朱國瑜認為:「一個副局長公開非法地做房地產,高州市有關方面僅對他的違法違建行為作罰款處理,僅給他一個黨內警告的紀律處分,顯然沒有說服力。」
司機辭職當開發商,朱指另有幕後老闆
被捲入這場糾紛後,凌遠國已於去年10月份從政府辭職。他承認,自己曾經給至少3位高州市重要領導做過時間不等的專職司機。「我又不是公務員,每月領著1000多元的工資,辭職反倒落得輕鬆。」
南方日報記者通過查詢工商註冊資料獲悉,去年3月份,凌遠國已經作為法人代表註冊了營業執照為440981000013170的高州金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註冊資金為100萬元。此外,記者也從凌遠國處證實,他註冊的金瑞地產準備在高州市文筆三區開發三棟18層以上的住宅樓。
在公司註冊之前,凌遠國等人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已經展開。除了潘州東路162號的9層樓房外,凌遠國等人從2008年12月份開始在高州東門巷以同樣方式購買了一塊305.9平方米的土地並建成一棟新樓,目前已經全部對外銷售完畢。
朱國瑜強烈質疑,憑凌遠國每月1000多元的工資根本無法運轉這些項目,凌的背後應該有更大的「老闆」。
老闆凌遠國訴清白,稱紀委已查過賬戶
凌遠國再三強調,離職前,高州市紀委已經查過自己的銀行賬戶,確認過資金來源完全正當,這些建房資金主要是通過銀行貸款解決。
凌遠國解釋:「我在2006年和親戚一起花54萬元的低價在高州買過一棟房子,用該房產抵押貸款60萬元。第二筆貸款是和另一位親戚一起貸的20萬,此後又跟親戚借了10多萬。第三次是根據現有資金作為啟動資金貸款500萬元購買潘州東路162號地皮,第四次是以潘州東路162號地皮房產做抵押貸款710萬元開發文筆路的三棟18層以上的商品房住宅樓項目。」
昨日,朱國瑜告訴記者,「我已經一無所有,下一步打算對有關腐敗問題向上級紀委進行實名舉報,即使是一個人,也要將反貪腐進行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