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後,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訴。期間,該案被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度發回重審。2010年10月,在第三次開庭審理後,武威中院最終裁定,公訴機關指控二人犯1110故意殺人、搶劫罪缺乏有力證據,指控犯罪事實不能成立。2010年10月26日,何世明、盧壽林被無罪釋放。
2011年1月16日,被錯抓錯判的何世明、盧壽林二人向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刑事3賠償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分別賠償何世明、盧壽林被違法羈押2094天的賠償金人民幣298039.02元,並依據當地生活水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