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也稱,整個事件過程中,無一人墜橋。
警方認為,蔣某華、蔣某等人為發洩個人不滿,蓄意以「自殺」、「跳橋」等煽動性字眼,造謠惑眾,已構成違法,應依法懲處。2011年8月6日,西湖公安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對蔣某華、蔣某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但警方並未公佈具體處罰內容。警方同時公告,蔣某已認識到自己違法行為的後果,主動刪除了帖文,並發表道歉聲明。
西湖警方相關負責人表示,群眾有任何訴求可以通過合理、合法、正當的途徑反映。對以損害公共利益、公眾利益、擾亂社會秩序的方式表達個人訴求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懲處。目前,西湖公安分局對蔣某華、熊某毛夫婦等人策劃、組織聚眾上橋事件仍在深入調查之中。 |